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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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一致,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特訂立本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

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協議

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1)

編號: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基本帳戶開戶行: 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

貸 款 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幣種: . 1.2 金額(大寫)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第二條 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 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 (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 5 利息的計算

2.5.1 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 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 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 (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 ,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

公司財務部稽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

放款日 放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 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 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 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到期日 還款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年 月 日; (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檔案、報表、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資訊。

第五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 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資訊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借款人的義務

6.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 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資訊,並保證所提供檔案、資料和資訊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 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 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9.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 扣劃約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檔案、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______(公章) 貸款人______(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2)

借 款 人:

商號名稱:

組織形式:

商號地址: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貸款人:

負責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一致,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

1.1 金額: (大寫) .

1.2 幣種: .

1.3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1.5 放款金額、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第二條 利率及調整

2.1 利率: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 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

3.1 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檔案、辦妥相關手續;

(2)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的陳述與保證是真實的;

(3)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4)沒有發生可能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不利影響的事件;

(5)其他先決條件: .

3.2 上述條件得到滿足且借款人辦妥借款手續後,貸款人在三個銀行工作日內放款。

3.3 借款人選擇下述第 种放款方式:

(1) 現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納櫃面支取貸款。

(2)賬戶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 ,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

第四條 還款

4.1 借款人選擇下述第 種還款方式還款:

(1)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貸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按月結息。當月利息=貸款本金×日利率×佔用天數。

(2)等額本金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並逐期結清。

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每期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大寫金額) .

(3)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息。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每期還款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

4.2 還款日

選擇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接息日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4.3 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方法時:

(1)按月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日為貸款發生日次月的對日。

(2)若貸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還款日不足一期的,該還款日不做還款,待到期日一次結清。末期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期利率×期數+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日利率×零頭天數

4.4 貸款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製定《還本付息計劃表》,並在貸款實際發放後及時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還本付息計劃表》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4.5 貸款展期

借款人在約定的貸款期限內無法還清貸款,可在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經公司同意後可以辦理展期手續。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貸款期限達到新的期限檔次,貸款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息。

第五條 還款方式

5.1賬戶還款:借款人以第3.3條約定的放款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委託貸款人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戶扣劃資金還款。

採用此種還款方式時:

(1)借款人應在還款日前將該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還款賬戶。

(2)貸款人劃賬所得款項按先前期、後當期和先本後息的順序抵衝借款人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變更還款賬戶時,應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另訂協議,在該協議確定的新賬戶啟用前,仍使用原賬戶。

(4)還款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掛失時,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其他賬戶作為新的還款賬戶。

5.2 現金還款:在還款日以現金、支票等直接繳至貸款人的出納櫃檯辦理還款手續。

5.3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自動服務工具償還貸款本息。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 提前還款應符合以下約定:

(1)提前還款日不能為利率調整日;

(2)提前還款時應結清已還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約定計至提前還款日的前一日。

6.2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在還款日前至少提前10個公司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提前還款後的剩餘本金、剩餘還款期數和期還款額。協議生效且提前還款資金到賬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6.3 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且縮短剩餘還款期數的,剩餘的貸款本金仍適用原貸款期限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執行。

6.4 以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不重新計算已收的利息,剩餘貸款的本金按實際佔用期限重新計算。

第七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人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7.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資訊。

第八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8.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8.3貸款人向借款人書面通知下列事項:

(1)放款金額、放款時利率、放款日、還款日、到期日;

(2)根據本合同約定,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後予以調整的分期還款額;

(3)借款人的還款情況。

第九條 借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9.1 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取得並使用貸款。

9.2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9.5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收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資訊,並保證所提供資料和資訊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9.6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絡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發生變更;

(4)商號及其他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發生變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個人或商號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擔保合同。

9.8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條 違約

借款人有屬於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約:

(1)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條項下所列任何一項義務的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5)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債務清償能力時未提前書面通知公司,並徵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借款人出現第十條項下違約行為中的任何一項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抵押物,追究保證人連帶擔保責任,並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1.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1)逾期貸款的罰息=罰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額×逾期天數,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逾期天數從應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

(2)挪用貸款的罰息=罰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額×挪用天數,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有權依據相關擔保合同處置抵(質)押物,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6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扣劃約定

12.1 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2.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2.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罰息、罰息複利、利息、利息複利。

12.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時,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及變更

14.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為農牧民城鎮居民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借款人為小型企業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並蓋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各條款間相互獨立,各條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條款的影響。某條款或某部分條款無效的,其他條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變更

(1)第四條約定的期還款額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而變更。此種情形下,變更後的期還款額以貸款人的書面通知為準。貸款人將按照調整後的利率、剩餘貸款本金、剩餘還款期數確定新的期還款額。

(2)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餘本金、變更後的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限後應適用的利率、剩餘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縮短貸款期限的,剩餘的貸款本金仍適用原貸款期限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執行。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延長貸款期限的,剩餘的貸款本金適用貸款期限延長後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3)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變更還款方式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餘本金、貸款期限、調整還款方式後應適用的利率、剩餘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

第十五條 其他條款

15.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5.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檔案、資料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3任何書面通知均應寄送雙方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地址如有變動,相關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並蓋章) (簽字並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