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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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通則》

合同/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彙總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本批覆公佈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覆辦理。本批覆公佈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於國內巨集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於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於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分可得利益損失型別,妥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9、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型別。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經營利潤損失。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10、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11、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於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七、《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

為正確審理涉及違約金調整合同糾紛案件,進一步規範法官在違約金調整方面的自有裁量權,統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針對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金數額“過高”認定和處理方面遇到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約金調整程式的啟動原則)對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經當事人明確請求,法院不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和作出是否調整的裁判。

二(擔保人提出調整請求的處理與法院釋明)訴訟中違約方未提出調整請求,但擔保人提出明確請求的,法院亦應當進行審查。法院要注意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進行釋明,具體釋明方式可參照《商事法官釋明百問》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三(對當事人調整違約金請求進行審查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明確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在審查中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審慎作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認定,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金責任問題。

四(當事人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程式階段)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審理中應當注意釋明。

當事人一審到庭但未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調整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審查,但是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除外。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在二審期間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法院不予支援。

五(對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的審查)對於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法院在訴訟中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是否通過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審、調解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

六(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

七(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否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認為約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後,也應當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的合理性。

八(認定違約金“過高”時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要避免簡單採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認定方式,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以下引述:(1)合同履行程度;(2)違約方的過錯程度;(3)合同的預期利益;(4)當事人締約地位的強弱;(5)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6)當事人是否已在訴請中對違約金進行減讓;(7)違約金計算的基數;(8)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認為應當考量的其他因素。

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八、《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違約金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規範法官對違約金的適用,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違約金適用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合同法施行前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違約金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的,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確認無效。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該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其中高於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高限執行;低於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低限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未規定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或者具體數額的,應當承認其效力。

第二條合同法施行後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約定違約金但未明確計算標準和具體數額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外,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既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繼續履行的,如果符合履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的,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要求違約方既支付違約金又支付定金。

第五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第六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對於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後,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如果可以計算出實際損失的,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一倍以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如果不能計算出實際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適當減少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合同標的總價款的;

2、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約定違約金超過兩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

3、合夥、聯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投資總額30%的。

4、其他需要減少違約金的情形。

第九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要求增加或減少的,應當書面提出請求,未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調整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第十條在合同合法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然低於或者高於實際損失的,但當事人未要求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數額,而以合同約定無效作為訴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其決定是否提出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的請求。

第十一條本指導意見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