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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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醫藥購銷合同。

醫藥購銷合同

醫藥購銷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 銷 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8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廣東省醫藥採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所提供的藥品資訊,以網上採購的形式採購以下藥品(見附表),甲方通過藥品網上交易系統向乙方傳送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後的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平臺發出的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第二條 乙方須按購銷合同採購藥品一覽表向甲方供應藥品(見附表)。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入圍品種的掛網資訊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並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兩個工作日;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平臺所公佈的採購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後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60日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後果自負。

第八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掛網入圍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後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後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係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合同雙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後,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於藥品生產企業關、停、並、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並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該藥品訂立的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2008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和《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檔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醫藥購銷合同(2)

甲方(需方):xx公司

乙方(供方):xx分公司

甲方根據日常使用需要對常用藥品進行年度採購,乙方為甲方提供藥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購銷方式

甲方根據日常使用需要發出訂單,乙方確認訂單並進行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藥品後進行確認並按規定時間付款。

第二條 質量保證

1、乙方向甲方提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等合法有效證件。

2、乙方對所售藥品質量負責,提供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和有關要求。

3、乙方須提供所售藥品的生產批件和產品合格證,首批所供藥品須提供省或(市)藥檢所檢測的檢測報告書。

4、進口藥品需附有該批藥品的《口岸檢驗報告》和《進口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的影印件,並加蓋質量管理部門印章。

5、藥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內的,乙方所供藥品不低於有效期限12個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方所供藥品不低於整

個有效期的18個月。

第三條 藥品包裝標準

1、除非對包裝另有規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藥品應按國家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以防止藥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

2、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報告書或合格證書,如非整件則須附有加章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合格證書的影印件。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合同的要求。

3、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產品損壞和變質由乙方負責更換或賠償損失。

第四條 藥品檢驗

1、甲方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行驗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對開箱時發現的破損、近效期產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產品乙方應及時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用藥。 因乙方交貨不符合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對藥品質量存在爭議時,應送甲方所在地藥檢部門檢驗。如送檢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據此單方中止該品規藥品購銷合同的履行;如送檢藥品無質量問題,合同繼續履行,檢驗費用由雙方各負擔50%.在藥品送檢期間,甲方用藥暫由其他同類品規藥品替代。

3、乙方配送的藥品如在使用過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現不良反應時,甲方應及時通報乙方。同時甲方有權單方中止該品規

藥品採購合同的繼續履行,退回剩餘藥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4、為保證藥品質量,避免造成藥品的浪費,甲方對已購進的藥品應妥善儲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藥品質量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如因甲方庫存條件不符合藥品正常儲存,造成的藥品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5、甲方在購進藥品3個月內可向乙方要求換貨;超過3個月甲方仍須向乙方換貨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雙方書面約定外,失效藥品不能退換。

第五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採取供需雙方一次簽約、分批供貨、分次付款的辦法實施。合同期滿,雙方無異議可順延一年。

第六條 交貨時間、地點

1、藥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託的藥品配送商負責。甲方根據用藥計劃向乙方傳送批次採購計劃,乙方據此配送。乙方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傳送的批次採購計劃執行。一般藥品的配送時間不應超過七個工作日。

2、乙方交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關伴隨服務:(1)藥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 (2)提供藥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3)對開箱時發現的破損、近失效期藥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藥品及時更換;(4)其他乙方應提供的相關服務專案。

3、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第七條 合同價款及結算

1、合同藥品價款為30萬

2、如果國家有關部門調整藥品價格,藥品價格原則上就低不就高,因此造成藥品積壓,甲方有權退回積壓藥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結算方式:大批量採購(一次藥品價款5萬元以上)實行批次據實結算,平常零星採購實行季度末結算,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對已交易藥品的發票和有關單據。

第八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甲方可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書,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乙方對甲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1)乙方提供的藥品存有質量問題。

(2)乙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藥品。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影響甲方的正常使用。

(4)乙方在本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規定按時結算價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滯納金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直至終止本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拖延交貨,將按1000元/日標準向甲方交納違約金,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20%,甲方根據乙方違約情

況有權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2、乙方提供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由此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或引起事故,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根據乙方違約情況有權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3、甲方預期支付貨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每逾期一天,支付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五。逾期十五日扔未支付的,乙方有權在發出書面催收通知五日後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4、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無故中止履行經催告後不及時改正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無法控制、不可預見、不能避免的事件或狀況,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疫情等。

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配送藥品和提供伴隨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應儘快對情況進行核實。並由甲方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違約金或終止合同。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並重新簽署。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訂日期:

醫藥購銷合同(3)

編號: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買受人(簡稱:甲方)

出賣人(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採購檔案及藥品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向乙方發出的成交候選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具體協議。

藥品品種,數量,價格

採購藥品品種和數量:甲方向乙方所採購的藥品品種,劑型,規格,數量等詳見藥品成交品種買賣電子訂單。

藥品的價格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提交藥品的價格必須是不高於成交候選通知書中確認的價格,本價格為甲方的入庫價格。

成交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期間,遇國家或省價格主管部門下調價格或其他情況時,對未供貨部分,甲乙雙方可協商調整供貨價格。

質量標準

乙方交付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最新藥典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並與供應時的承諾相一致,附有該藥品生產企業同批號的出廠藥品檢驗記錄或合格證,以備驗收檢查。

藥品有效期

乙方交付藥品的有效期應與檔案中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乙方所提供藥品的有效期不得少於12個月;特殊品種雙方另行商定。

包裝標準

乙方提供的全部藥品均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有一份詳細裝箱數量單和該藥品生產企業同批號的出廠藥品檢驗記錄或合格證(進口藥品應提供進口藥品註冊證和口岸藥檢所的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並加蓋經營企業公章)如為拼裝箱件,箱內應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種藥品數量單和藥品質量證明材料影印件,並加蓋配送企業公章。

特殊要求:

配送服務

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組織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對甲方提供或組織配送服務,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貨通知為準。原則上在乙方收到供貨通知後36小時內送達,屬急救及加急供貨的應在4小時內送達。(具體做法見第十一條)

伴隨服務

乙方應甲方要求提供或組織提供下列伴隨服務:

藥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

提供藥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

對進貨驗收時發現的破損,有效期少於12個月或不符合特殊約定期限的藥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裝的藥品及時更換;

驗收方式:

在甲方指定地點(甲方醫療服務範圍內)為所供藥品的臨床應用免費進行現場講解或培訓。

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採購成交藥品品種;除本條第四項規定外,甲方不得采購其他非成交藥品替代成交品種。

甲方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實際入庫的藥品數量及時結算貨款;並在貨,票驗收後60日內結清貨款。

甲方在接收藥品時,應於當日對藥品進行驗收入庫,對乙方提供的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權拒絕接受。

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交付的藥品不符合質量標準(以省,省轄市藥監部門的檢驗結果為準)或延期交貨等不按合同約定交貨時,可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該藥品的供貨;並可以另行採購替代藥品;同時將選擇的替代成交藥品名稱,價格,數量清單或另行採購替代藥品的協議,在七日內由甲方送徐州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管理辦公室和藥品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各一份備案。(具體做法見第十一條)

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藥品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期限,配送或組織配送成交藥品並提供伴隨服務。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成交藥品時,不存在該藥品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議,如產生爭議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責任。

未經徐州市藥品集中集中招標採購管理辦公室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乙方供應藥品在醫院使用過程中,因受舉報,抽檢等檢查出現質量問題,屬於生產經營企業責任的,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違約責任

乙方提供的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期限等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乙方每延誤7日,履約保證金為遲交藥品貨款的5%,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乙方在支付履約保證金後,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還應當履行應盡義務。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損失。

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四項約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採購其他品牌的非成交藥品替代成交品種,應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藥品金額或所替代成交藥品同數量金額的5%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另行賠償損失。

甲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支付貨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甲方每遲延支付7日,履約保證金為未支付貨款金額的5%,直至甲方支付應付貨款為止,但履約保證金最高不超過未支付貨款金額的50%;當甲方未支付貨款金額達到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時,乙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終止合同,同時書面向徐州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管理辦公室報告。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一採購週期止。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事項:

成交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期間,遇國家或省價格主管部門下調後的零售價格低於採購臨時最高零售價時,對未供貨部分,甲方委託徐州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管理辦公室統一與乙方協商調整成交供貨價格。

乙方的供應,以甲方在江蘇省藥品採購及監管平臺上傳送的電子訂貨單為準。

甲方在無法獲得乙方正常供貨,且無其他成交候選品種可替代時,應按規定程式申請備案採購。

其他約定:(由甲乙雙方填寫) .

附則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供應人因採購人提前回款,採購量較大等原因,經雙方協商可以簽訂藥品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不得違背採購檔案及本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由甲方在七日內將補充協議,報徐州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管理辦公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藥品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和徐州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管理辦公室各一份。

對故意違反本合同約定和訂立,履行合同中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買受人: (蓋章)   出賣人:(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名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簽名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