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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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關係中,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如期的實現,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小編為大家帶來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範本,歡迎參考。

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一】: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借款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出質人:

保證人:_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貸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出質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貸款,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同意為

借款人提供擔保。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借款種類與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 (名稱) 貸款,

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

1、個人住房消費貸款

2、個人商用房貸款

3、個人商住兩用房貸款

4、二手房貸款

5、住房公積金貸款

6、其他: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用於向 (以下簡稱售房人)購買 區 街 小區 (地址)房屋 套(大寫)。

所購商品房資料要素如下:

房型: ; 座落位置: 棟 室 ;

銷售單價: 元/平方米;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與借款憑證不一致的,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四條 貸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調整

(一)、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上/下)浮 %,確定按(年息/月息) 計算,按 計息。

(二)、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

(三)、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合同利率,遇基準利率調整,不分段

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準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

及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

第五條 提款方式

借款人應當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採取受託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貸款人簽定《個人貸款支付委託書》後,將借款劃至售房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內。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第六條 借款撥付條件

本合同生效並全部滿足下列條件後方可辦理提款手續:

(一)、貸款人已收妥借款人與售房人簽訂的經貸款人認可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及推薦保證函;

(二)、借款人必須出具貸款所購房產總價值 %即 元的首期購房款憑證,

並在此授權貸款人將該首期購房款連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額劃人售房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

(三)、借款的擔保已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且已生效,有關擔保檔案、單據正本已移交

貸款人收執。

(四)、符合借款撥付條件的有關應付費用已經結清。

第七條 還款方式及還款計劃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採用以下 (名稱)歸還。

1、等額本金還款法

2、等額本息還款法

3、一次性還款法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可申請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從借款日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還本付息日期定為 (定日結息/實際放款日)。還本付息日為實際放款日的,每期還款日為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期最後一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貸款後,第一次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共還款 個月。此後需按本合同第四條進行利率調整的,每月還本付息額,由貸款人重新計算結果確定。

第八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保證按第七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並於每月還本付息日前

將應還款額存入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內,並在此特別授權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可進行一次部分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

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需提前10個營業日內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貸款利息按實際貸款應付利息計算。

(三)、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

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櫃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櫃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權利和義務

(一)、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貸款人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五)、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借款人有義務對借款所購房屋進行投保,並以貸款人為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購房事宜與售房人發生任何糾紛均不影響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項

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也不影響擔保方擔保責任的承擔。

(七)、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轉讓,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八)、各方當事人住所發生變化,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條 意外賠償

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還款期內房屋發生一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理賠款或其他賠款,應優先償還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和實現債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轉讓

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還款期內,借款人轉讓房屋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實現債權其他費用。

抵 押 條 款

第十二條 抵押人保證及宣告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抵押物不

存在所有權等權屬方面的爭議。

(二)、抵押人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

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

(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五)、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七)、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

租人。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主債權、追索抵押人擔保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四條 抵押物

(一)、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貸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貸款人實現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雙方確認封存後交與貸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抵押登記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雙方應在變更登記事項之日起5日內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以法定抵押登記範圍外的財產抵押的,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共同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

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二)、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須將抵押登記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單、抵押物權屬證書原件等有關檔案)交付貸款人保管。

第十七條 抵押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應當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人應當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須在保險單中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險單中設定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貸款人對保險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保險賠償金應當提前向貸款人清償,或經貸款人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貸款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

折價以抵償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十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前與貸款人共同簽訂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證抵押權實現的書面檔案。本合同生效後,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第三人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後,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貸款人與本合同借款人協議變更借貸條款,無須

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該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自抵押物價值發生減少之日的當日,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五)、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在所獲損害賠償的範圍內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六)、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應當以所獲得的徵用補償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債權或向貸款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存。

(七)、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有義務通知貸款人並採取一切措施使貸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貸款人:

1、涉及經濟糾紛訴訟;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轉移已抵押的財產;

4、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化。

(九)、借款人清償了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

第二十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並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

2、依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貸條款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3、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九條一至八款約定的。

(三)、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採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應及時通知抵押人。

(五)、實現抵押權後,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應盡力配合貸款人行使其對借款人的追償權。

(六)、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返還抵押人。

質 押 條 款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陳述與宣告

(一)、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質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質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二)、出質人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質人已對本合同項下質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書面說明。

(五)、本合同簽署前未對本合同項下質物作出過包括設立抵押、饋贈或轉讓在內的任何處分。

第二十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貸款人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二十三條 質 物

(一)、質物情況詳見《質物清單》。

(二)、《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實現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條 質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出質人交付貸款人,並向貸款人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另行約定;貸款人依《質物清單》進行驗收,並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屬證書、發票和其他相關資料經雙方共同確認封存後交由貸款人保管。

(三)、債務履行期屆滿,本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將質物及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一)、本債務履行期屆滿或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時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將質物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貸款人依本合同處分質物時,出質人應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二十六條 保管和提存

(一)、如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質物滅失,毀損的,出質人可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如出質人所提供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貸款人權利,且出質人拒絕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有權拍賣或變賣質物,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提前實現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或向貸款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存,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保 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出質人應當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質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出質人應當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質物財產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手續。保險期限應不短於主債務到期日。

(二)、出質人應在保險單中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險單中設定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手續,一切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如發生保險事故,貸款人對保險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保險賠償金應當提前向貸款人清償,或經貸款人同意用於恢復質物的價值。

第二十八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

(一)、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1、涉及經濟糾紛訴訟;

2、出質的財產發生權屬爭議;

3、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質物饋贈、轉讓或再行質押。

(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財產保險、鑑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拍賣及訴訟的費用。

(四)、質物毀損、滅失所得賠償金應當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債權的履行。

(五)、質物非因貸款人原因給貸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出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貸款人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通知並採取一切措施使貸款人免受侵害。

(七)、貸款人與本合同借款人協議變更借貸條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出質人同意,出質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八)、本合同生效後,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紿第三人的,出質人仍在原質押擔保範圍內向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質權處分質押財產,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

2、依據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其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的;

3、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一至八款規定的。

(二)、貸款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採取一切措施,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貸款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四)、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依法轉讓主債權時,應及時通知出質人。

(六)、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得,在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出質人。

保 證 條 款

第三十條 保證人陳述與宣告

(一)、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有權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二)、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署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三)、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全部內容,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貸款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保證人在此特別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上劃收相應款項。

第三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主債權、追索保證人保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三十二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不按借貸條款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後立即無條件向貸款人清償全部擔保債權。

第三十三條 保證期間

(一)、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借貸條款中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二)、本合同雙方就借貸條款中貸款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展期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三十四條 保證人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對貸款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保證人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之日起

5日內將回執送達貸款人。

(三)、保證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經濟糾紛;

2、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

(四)、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償清其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保證人自願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相關資料。

(三)、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1、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其借貸條款中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的;

3、保證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一至三款規定的;

4、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債務。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及時通知保證人。

其 他 條 款

第三十六條 費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公證、律師服務、財產保險、鑑定、估價、抵(質)押登記、過戶、保管、訴訟及拍賣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全部損失。

(二)、本合同生效後,本合同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違約金,並對未支付的利息按罰息計收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為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調,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下調,罰息利率仍按原標準執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

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內按相關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2、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6、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7、借款人一個月未按規定歸還貸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簽收或採取其他變相方式不簽收貸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檔案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保證、抵押或質押)可能導致貸款人本合同項下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六)、保證人不及時向貸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約定的通知義務,應向貸款人承擔擔保金額3%的違約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應在原借款擔保範圍內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如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人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後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借款人的財產代管人或合法繼承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三)、本合同經合同當事人簽字並加按手印,貸款單位負責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貸款人在本合同中加蓋“貸款專章”與“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主債權、追索借款人保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公證、鑑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四十條 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附則

(一)、 借款人提供的貸款申請審批書及其他證明材料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一份,副本 份。

第四十二條 提示

(一)、貸款人提請借款人、擔保人對本合同各項約定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擔保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二)、本合同項下利率遇人民銀行利率調整,以人民銀行利率調整公告為準,貸款人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及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將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單

質 物 清 單

金額單位:萬元(人民幣)

  貸款人:(公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共同借款人:(簽字、手印)

  抵押人:(簽字、手印) 抵押物共有人:(簽字、手印)

  出質人:(簽字、手印) 質物共有人:(簽字、手印)

  保證人:(簽字、手印) 共同債務人:(簽字、手印)

  保證人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客戶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條款。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貸款行諮詢,或者諮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諮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基於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二十三條。

1.2 借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