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珠寶購銷合同模板

才智咖 人氣:2.87W

篇一:黃金珠寶購銷合同

黃金珠寶購銷合同模板

珠寶、黃金產品訂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進購品牌的珠寶產品,就相關情況特訂立以下合同:

一、產品名稱、數量、金額 (單位:元)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Q/YSD 1標準;

三、驗收標準:甲方收到貨物後,按合同第二款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提貨;如在提貨前發現有嚴重損壞現象,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貨物後必須出具加蓋甲方公章的收貨確認書郵寄回乙方,詳細所列貨物品名、數量。

四、運輸方式及交貨時間、地點:

交貨時間為: 年 月 日之前,具體交貨時間以乙方書

面告知時間10天以內為主。

交貨地點為 ,由甲方自提,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及週期:合同簽訂後30天內,甲方將預付款匯入乙方銀行帳戶;預付款為總額的 %,即 元;其餘貨款在甲方

收到全部貨物後15天內支付。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預付款後,在約定交貨時間內安排交貨,如不能按時交貨,則視為違約,乙方應退還預付貨款並承擔該筆貨款金額10%的違約金。

2、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義務,應承擔違約部分貨款總額20 %的違約金。

3、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經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合同有效期:甲方支付預付款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日期: 日期:

篇二:珠寶、黃金製品採購框架合同

珠寶、黃金製品採購框架合同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從乙方處採購珠寶、黃金製品等貨物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甲方從乙方處採購的貨物為珠寶、黃金製品,貨物詳情以雙方後續簽訂的附件一《訂單》為準。

二、《訂單》

2.1 甲方具體每次向乙方採購的貨物編號、品名、型號、單價、稅額、總金額等,以具體的《訂單》為準。當《訂單》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2.2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訂單》上約定的貨物明細、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及時交付貨物。若因故需要提前或延後交貨的,需經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變更。

三、陳述與保證

乙方同意作出如下陳述和保證:

3.1 乙方有權簽訂本協議,且其對本協議的履行不會違反任何對乙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條款、義務、法律法規等。

3.2 乙方交付的任何貨物,不存在針對或危及甲乙方的,將對本協議項下甲方權利構成影響的索賠、留置或訴訟。

3.3 貨物不存在設計上、材料上或製造工藝上的缺陷,並符合本協議的保證、技術規格和質量標準等。

四、包裝和標記

4.1 乙方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規定,如安全標準、環保標準等,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收貨。乙方必須向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貨物均是原廠正規標準包裝。

4.2 甲方對貨物的包裝有任何其他附加要求的,乙方必須全面按照甲方要求執行。包裝必須適合長途運輸,保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完好無損。

4.3 每件貨物必須配備證書?

4.4 貨物質量標準:

五、價格及結算

5.1 合同單價及總價是貨物的固定不變的含稅價格。貨物交付甲方驗收合格前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及稅收等,均已包含在合同單價及總價中;除非甲方另行書面同意,否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支付款項。

5.2 甲方應自貨物驗收合格後日內以銀行三個月承兌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額款項。甲方付款前,乙方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關正式發票,因乙方延遲提供發票的,甲方有權相應順延付款期限。

5.3 乙方銀行賬戶資訊:

乙方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5.4 乙方若變更銀行賬戶資訊的,需提前書面通知甲方並與甲方確認是否收到變更通知。銀行賬戶變更自甲方收到變更通知之日起15日後生效,在生效日之前,甲方仍應將本協議下的款項支付至原來的銀行賬戶,由此帶來法律後果及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5.5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如果乙方有賠償和/或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則甲方有權從任何一筆應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相應金額。

六、貨物的交付和驗收

6.1 乙方將貨物運抵甲方指定地點交付甲方時,雙方應共同檢查包裝、外觀、數量等貨物外在表現。甲方有權拒絕接收外在表現驗收不合格的貨物,並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內更換合格貨物。貨物外在表現驗收合格並不代表甲方對貨物內在品質/質量的認可,亦不免除乙方對貨物應當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

6.2 乙方更換的貨物經甲方外在表現驗收合格的,甲方應及時接收貨物。若再檢驗不合格的,甲方將一律予以退貨,同時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並追究乙方相應違約責任。

6.3 貨物在甲方檢驗時被確定批量不合格的(不合格率大於%的,視為批量不合格,而無論是貨物外在形式不合格還是內在品質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接收或退回該批的部分或全部貨物。

6.4 若雙方對貨物質量存在爭議的,雙方同意地處深圳的國家金銀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南京)為貨物質量唯一檢測機構,雙方認可該中心的檢測結果為最終結果。檢測費用由送檢方先行墊付,待檢測結果出具後有責任方承擔。

七、風險轉移和保險

7.1 在貨物實際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前,貨物所有權屬於乙方,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乙方將承擔其所交付的貨物運至交貨地點交付前的所有運輸、保險等費用。

7.2 在甲方接收貨物後,貨物所有權屬於甲方,而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然而若因貨物包裝或質量問題引起的毀損滅失風險則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8.1 甲方採用招標方式採購時,若甲方查出乙方提供的資料弄虛作假、串通報價(關聯公司間報價應申明)、故意低價中標後惡意漲價、圍標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當期招標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對下游客戶或消費者的賠償、處理質量問題產生的費用等(以下簡稱所有損失)。

8.2 乙方逾期交貨(包括因換貨導致的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則應向甲方支付逾期貨物總金額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乙方超過約定的交貨日期三十日仍無法交貨的,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照逾期貨物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8.3 若乙方交付的貨物批量不合格的,乙方應按該批貨物總價值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8.4 若乙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應按不合格貨物總金額的10%向甲方

支付違約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九、不可抗力

如果一方因戰爭、水災、颱風、地震和其他雙方共同認可的不可抗力原因,影響了合同執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並於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7個自然日內提供由當地權威機構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證明。同時,該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遲延。不可抗力發生時,除受到影響的事項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該方違約行為在先,則該方不得以此後發生的不可抗力因素為由而要求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十、廉潔自律條款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廉潔自律條款:

10.1在招標、投標、議價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流程規範執行。

10.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另一方工作人員行賄;包括但不限於饋贈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通訊器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或其他貴重物品,或安排另一方工作人員參加旅遊、高檔娛樂消費,或為另一方工作人員的親屬、朋友安排工作等等。

10.3 一方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的,另一方有權立即停止與該方的合作,取消所有未執行完的訂單。同時,違約方還應承擔雙方已合作總金額10%的違約金。

十一、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1.1本合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法律法規解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其他約定

12.1任何一方在沒有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自己對本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者。

12.2對本合同的修改、補充或變更,應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雙方蓋章方為有效。

12.3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的裁判機構裁定無效或不可執行,且這種無效或不可執行不會對雙方在本合同中的權利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則本合同繼續有

效。任何被裁定為僅在某些方面或某種程度上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不影響其他條款的繼續有效。

12.4一方免於追究另一方一次或多次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均不得解釋為對任何隨後的違反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責任的不予追究。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同條款責任追究的一次放棄並不意味著放棄追究另一方其後違反該合同條款的違約責任。 12.5當一方的有關基本資訊發生變化,該方應將變化資訊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由於未能及時通知另一方而產生的後果及責任由該方承擔。

12.6本合同為雙方長期合作的框架性基礎協議。本合同的簽訂不得視為甲方向乙方採購貨物、最低採購量、或乙方為甲方獨家供應商等任何承諾或保證。

12.7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篇三:黃金珠寶購銷合同

珠寶、黃金產品訂貨合同

甲方:杭州蕭山城廂春蓮珠寶行

乙方: 杭州市臨安市金百福珠寶金行

杭州蕭山城廂春蓮珠寶行向臨安市金百福珠寶金行進購上海“老廟”黃金品牌的珠寶產品,就相關情況特訂立以下合同:

三、 驗收標準:甲方收到貨物後,按合同第二款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提貨;如在提貨前發現有嚴重損壞現象,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收到乙方貨物後必須出具加蓋甲方公章的收貨確認書郵寄回乙方,詳細所列貨物品名、數量。

四、 付款方式及週期: 合同簽訂後三天內,甲方將預付款電匯或票匯匯款入到乙方銀行帳戶;預付款為總額的10 %,即1110950.5元;其餘貨款在2010月5月8日之前支付。

五、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六、 違約責任: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預付款後,一般在兩個工作日內安排發貨,如不能按時發貨,應提前通知甲方,否則視為違約,乙方應退還貨款。

七、 其他約定事項:

八、 合同有效期:甲方支付預付款後生效;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一份。

甲方:杭州蕭山城廂春蓮珠寶行

乙方:杭州市臨安市金百福珠寶金行 (蓋章) (蓋章)

地址: 蕭山區市心南路93號地址:臨安市衣錦街465號

法定代表人:鄒春連 法定代表人:章長春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 0571-.82883152電話:0571-63927365

郵編:311200 郵編:311300

日期:2010-03-27 日期:20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