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託貸款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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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貸款合同(3篇)

公司委託貸款合同1

委 託 人: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銀 行:

賬 號:

借 款 人: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開 戶銀 行:

賬 號:

受 託 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郵 政編 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委託人為有效地運用其自有資金,自願將自有資金:幣種 ,金額 (大寫)委託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根據我國有關委託貸款業務之法律規定,為明確委託人、借款人、受託人各方之權利、義務,經三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義

第1條公司委託貸款(以下簡稱“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物件、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髮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只收取相應委託貸款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二章 委託貸款事項

第2條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的幣種為: ,金額為 (大寫) (小寫: )

2.2 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的貸款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貸款實際發放日與上述貸款期限約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貸款實際發放日為貸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約定的貸款期限不變,貸款到期日自動變更。貸款實際發放日以實際放款時的借據上載明的日期為準。

第3條 貸款用途

3.1 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借款人的用途為用於: .

3.2 未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

3.3 委託人應自行稽核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的合規性,受託人不對借款人運用貸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擔任何責任。

第4條 貸款利率

4.1 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的年利率為: .

4.2如果委託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調整利率且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應提前5個對公營業日通知受託人,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方可進行調整,但調整後的貸款利率應符合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借款人須自該筆貸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罰息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本息為止;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借款人須自未按照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挪用罰息利率支付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本息為止;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

4.5對借款人未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受託人有權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三章 賬戶開立

第5條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委託人應當在受託人處開立結算賬戶作為“委託貸款資金專戶”(以下簡稱為“委託人賬戶”),用於發放委託貸款和收取貸款本息等;借款人應當在受託人開立貸款賬戶和存款賬戶(以下簡稱為“借款人賬戶”),用於辦理提款和還本付息等。委託人賬戶內的資金不計利息。

第四章 委託貸款的發放

第6條 委託人應在本合同第7條、第8條規定的貸款發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個對公營業日將委託貸款資金足額存入委託人賬戶,以用於發放委託貸款。

第7條 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保證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檔案正式生效並且受託人取得委託人簽發的《委託貸款通知書》後,借款人方可辦理提款。

第8條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的發放方式為一次發放或分次發放,具體發放日期和金額以委託人《委託貸款通知書》通知內容為準。

第9條借款人在辦理提款時應向受託人提交借據,由受託人在相應的貸款發放日期當日將委託貸款金額從委託人賬戶劃入借款人賬戶中。如果委託人賬戶中的金額小於貸款發放金額,則受託人劃付的責任僅以委託人賬戶中的金額為限,受託人並不承擔未能足額發放貸款的違約責任。

第10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提取貸款,並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項下之委託貸款。

第五章 委託貸款的償還

第11條 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的還款來源是 ;償還方式為下列第 項: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貸款,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貸款,按 結息,利息支付日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額為 ,到期結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並應按第11條的約定於本合同所約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結清日將應付款項匯入借款人賬戶,由受託人劃入委託人賬戶。如果借款人賬戶中的金額小於應付款項金額,則受託人劃付的責任僅以借款人

賬戶中的金額為限,受託人並不承擔未能足額還款的違約責任。

第13條 借款人應在借款到期日向受託人按時足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14條 借款人如欲提前歸還貸款,應提前30個對公營業日日向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同意後方可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章 委託貸款的擔保

第15條 本合同項下委託貸款的擔保方式為以下第 項:

15.1 受託人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 編號為 擔保字第 號《保證合同》;

□ 編號為 擔抵字第 號《抵押合同》;

□ 編號為 擔質字第 號《質押合同》;

□ .

15.2 委託人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第六章 委託貸款的手續費

第16條 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委託貸款金額和委託貸款期限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手續費費率為 .

對於因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的違約行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罰息,受託人按照罰息金額向委託人加收手續費,手續費費率為 .

第17條 委託貸款手續費由委託人承擔,受託人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的具體方式及時間,按下列第 項約定辦理:

17.1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由委託人向受託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託人直接從委託人賬戶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由借款人代委託人向受託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託人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條 受託人對於委託貸款手續費的收取不受委託貸款是否歸還或提前歸還的影響。

第七章 委託人的宣告及保證

第19條委託人自願委託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並自行承擔該貸款可能產生的任何風險。委託人宣告其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第20條 委託人保證其提供的委託貸款資金是其擁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合法自有資金,其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21條委託人保證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格與能力,並已辦妥對委託人而言屬於必要的批准、登記、備案手續;代表委託人簽署本合同的簽署人已獲委託人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委託人簽署及遞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關檔案,以使委託人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22條委託人簽署、遞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檔案,不違反任何委託人已經簽署、遞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協議,且不違反委託人的任何義務或任何管轄委託人及其財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人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違反委託人的章程或其組織檔案。

第23條 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簽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條 委託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委託貸款的手續費。

第25條 委託人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書面檔案均真實、完整、有效。

第26條 委託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委託貸款發放前將自有資金足額存入委託人賬戶,並保證該賬戶上的資金餘額能夠滿足本合同所規定的貸款發放金額。

第27條 委託人宣告:本合同項下委託貸款的借款人系委託人指定,委託貸款金額、用途、利率、貸款期限等均經委託人確認。

第28條委託人承諾: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本合同項下貸款損失的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受託人不承擔貸款損失的任何風險。

第八章 借款人的宣告及保證

第29條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實體/其他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並從事經營活動。

第30條借款人保證其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資格與能力,並已辦妥對借款人而言屬於必要的批准、登記、備案手續;代表借款人簽署本合同的簽署人已獲借款人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借款人簽署及遞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關檔案,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31條借款人簽署、遞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檔案,不違反任何借款人已經簽署、遞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協議,且不違反借款人的任何義務或任何管轄借款人及其財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違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組織檔案。

第32條就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其他足以影響到委託人或/及受託人判斷本合同項下的風險或決定是否簽署本合同、是否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是否採取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行動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盡其所能向委託人和受託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實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檔案資料、陳述、說明、解釋和其他資訊;借款人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書面檔案均真實、完整、有效。

第33條截至簽署本合同時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簽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責任的、任何針對借款人的訴訟、仲裁、強制執行、行政處罰、強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式,並且借款人基於善意和誠信原則已合理預期直至貸款發放日都不會出現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隱瞞任何業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可能使委託人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委託貸款的事件。

第34條 借款人宣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借款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和內容。

第八章 受託人的宣告及保證

第35條 受託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委託貸款經營資格。

第36條 已發放的委託貸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後尚未收回的,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歸還部分或全部委託貸款,受託人不承擔委託貸款的任何風險。

第37條受託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對於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託人應於到賬後5日內劃至委託人賬戶。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時支付了其應付的本金和利息,受託人應於到賬後5日內劃至委託人賬戶。

第38條受託人在向委託人劃付利息收入時,應依法履行為委託人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受託人實際劃付給委託人的利息應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繳納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第九章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39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39.1 委託人有權委託受託人協助其催收貸款,但委託人應承擔催收費用;

39.2 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按本合同之約定及時劃付借款人按期償還的委託貸款本息;

39.3 委託人有義務依照本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委託貸款手續費;

39.4 委託人有義務承擔本合同項下委託貸款的風險;

39.5 委託人有義務在受託人處開立賬戶,用於辦理交付委託貸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償還的委託貸款的本息。

第40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0.1 借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並使用委託貸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託貸款前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發放計劃,向受託人一次或分次訂立借款借據;

40.3 借款人有義務在受託人處開立賬戶,用於辦理提款、還款、付息等手續;

40.4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並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約定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並保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0.6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如發生借款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地址變更等重大事項,應提前三十個對公營業日書面通知委託人和受託人;

40.7借款人在清償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之前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停業整頓、解散、破產以及其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構成重大威脅的事件,應提前三十個對公營業日書面通知委託人和受託人,並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否則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40.8借款人如發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理影響的其他任何事件,應立即書面通知委託人和受託人;

40.9如借款人發生隸屬關係變更、董事會成員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的,須得到委託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發生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職位變動的,借款人須在變動後十個對公營業日內書面通知委託人和受託人;

40.10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委託人、受託人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第41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提供委託貸款服務,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負責辦理委託人委託之貸款的發放及催收等手續;

41.2 受託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委託人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

41.3受託人有義務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

41.4因借款人破產或其他原因無法收回的委託貸款,受託人可根據委託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如受託人未收到委託人書面通知,則在委託貸款逾期滿1年後,受託人有權將該筆委託貸款登出,受託人不再履行委託貸款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一切責任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十章 委託貸款風險的承擔

第42條根據我國有關委託貸款的法律規定,委託人、受託人明確約定,本合同項下委託貸款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若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未能清償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等債務,受託人對委託人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或擔保責任,委託人無權要求受託人返還部分或全部委託貸款。

第43條委託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償還的,如需要通過司法程式進行追索,受託人無義務為委託人的利益主動提起訴訟。經委託人的要求並經受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向借款人提起訴訟的,委託人應承擔受託人為此產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44條本合同生效後,各方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之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45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宣告與保證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或者拒絕接受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5. 發生本合同第40.7條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託人滿意的償還安排的;

6. 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

7. 借款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的;

8. 借款人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行為。

第46條 發生上述任何借款人違約事件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申請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條規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罰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條規定收取挪用罰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糾正違約行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5. 宣佈所有已發放的貸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第47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 未按本合同規定在委託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貸款資金;

2. 委託貸款資金來源不合法或不合規;

3. 委託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第48條 發生上述任何委託人違約事件後,受託人或借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限期要求委託人糾正違約行為;

2. 受託人有權拒絕為委託人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3. 如造成受託人或借款人損失的,借款人和受託人要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第49條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須按本合同第14條規定辦理手續,並按如下第 項處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償還本金數額的 %支付違約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託人的除外責任

第50條 受託人不負責審查借款人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以及貸款專案的可行性,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第51條 受託人不負責審查擔保人的資信情況、擔保物狀況以及擔保物的監管等工作,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第52條 貸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託人負責,受託人僅限於協助出具並代為郵寄利息清單和貸款催收通知單,且相關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52.1 借款人、擔保人地址變更後沒有通知受託人的,受託人不承擔未送達責任。

52.2委託人的郵寄憑條作為已送達憑證,無論借款人、擔保人是否收到郵件,受託人已寄出的催收單、利息清單的影印件及郵寄憑條均作為履行監管職責的證明依據。

第53條 無論委託人是否收到貸款本息,受託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章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第54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5條 本合同一切爭議採取訴訟方式解決,各方有權向受託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56條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各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條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通知均應傳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頁列明的通訊地址或傳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生變更,則其應及時地書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條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所有通知將被認為是於下列日期正式送達被通知方:(1)如為遞交,則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員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為送達日期;(2)如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區與郊區)採用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出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3)如為異地的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出之日起的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但是,前述規定的送達日期與被通知方實際收到或正式簽收的日期不一致時,則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送達日期。(4)如以傳真傳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59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相關的其他任何合同、協議或承諾,不受後者存在、有效性、終止、被撤銷或可執行性的影響。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內容被依法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時,其他條款和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仍為有效

第60條本合同構成三方就該本合同項下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並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做出的一切書面的和口頭的有關合同、協議、約定、承諾、保證、陳述與說明,但委託人或/及借款人為同受託人訂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向受託人提供的申請、承諾、保證、陳述與說明對委託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約束力。

第61條委託人、受託人給予借款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委託人、受託人依據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並不應被視為委託人、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託貸款業務委託書 ;

2. 委託貸款通知書;

3. 公司委託貸款業務利率調整通知書。

第十七章 附則

第64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託人、借款人及受託人各執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條在簽署本合同時,受託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委託人、借款人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解釋,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各方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6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由委託人、借款人、受託人在 簽訂。

委託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託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公司委託貸款合同2

甲方(委託方主辦人)

乙方(受託銀行)

丙方(用款方)

甲、乙、丙三方現將委託貸款事宜,本著自願誠信、互利公平,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原則,簽訂本委託貸款合同。

第一章甲方(委託方)責任

甲方主辦人先生,根據用款方和受託銀行商定同意本委託貸款合同的各項條款,引存先生在華合法人民幣億元整。存入受託銀行委託貸款專用帳戶,年利率8。5 %,一次性綜合服務費%,甲方委託貸款資金未能按時到受託銀行,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一條款執行。

第二章乙方(受託銀行)責任

乙方為用款方接受委託貸款資金人民幣億元整,存入委託貸款專用帳戶,三日內受託銀行必須在委託貸款合同書上籤章,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二條款執行。委託貸款年利率8。5%,計人民幣萬元整,一次性綜合服務費%,計人民幣萬元整,總計人民幣萬元整,在款到達受託銀行十個工作日內,由受託銀行代收代付支付給委託方主辦人。以後每___年___月___日前,受託銀行代收代付每年利息8。5%,直至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時間止,並負責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收回本金支付給委託方主辦人,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二條款執行。

第三章丙方(用款方)責任

第一條、用款方在簽定本合同前,首先與受託銀行商定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內容,方可簽署本合同,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四條款執行。

第二條、按受託銀行的要求辦理委託貸款手續,合理運用委託貸款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及時向受託銀行交納每年利息並按期歸還本金。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二條款執行。

第四章開立委託貸款專用帳戶

甲方主辦人在委託貸款合同生效後兩日內,將銀主的護照、外管局批文、資金移動手續、授權委託書、身份證等檔案轉交給受託銀行開戶。由受託銀行在兩日內開立委託貸款專用帳戶,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五條款執行。

第五章動款方法

受託銀行有權動用委託貸款專用帳戶資金,甲方無需授權,受託銀行按貸款通則和本合同條款及時轉款給用款方,確保資金安全,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二條款執行。

第六章委託貸款和歸還本金的期限

委託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拾年。在用款方正常支付每年利息的情況下,受託銀行同意可延期五年,不另簽署合同按本合同條款執行。

歸還本金的方法:允許用款方提前歸還部份或全部本金,本著減本減息的方法執行。直止合同期滿,本金全部還清。

本委託貸款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年。到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還清本金。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時間轉款到受託銀行,推遲一天,按拖延金額每億元每天貳仟元人民幣計算;超過15天,每億元每天按貳萬元計算,賠償給受託銀行,最長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賠償付清合同終止,否則負法律責任。

第二條:受託銀行未能按時代收代付每一年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除正常交納所拖欠的利息和收回本金外,還須交滯納金,其標準:每推遲一天,按拖欠金額每百萬元每天按壹仟元計算,賠償給甲方主辦人;超過15天,按拖欠金額每百萬元按貳仟元計算,最長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還未交納拖欠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按銀行法執行,合同終止。

第三條:委託貸款合同生效後,受託銀行藉故拒收委託人的委託資金,按拒收金額的10%一次性賠償給委託方。

第四條:受託銀行未能按時無誤在本合同或查詢證書籤章並提交行長、銀行經辦人工作證影印件,視為用款方違約,保全金(包括違約金)不退。本委託貸款合同即時作廢。如出現做假偽造行為,視情節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五條:甲方未能按時提交開戶手續,影響開戶時間,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一條款執行。受託銀行接到甲方提交的開戶手續,未能按時開戶,也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一條款執行。

第六條:在正常履行合同中甲方不準移動委託貸款專用帳戶的資金,否則視為甲方違約。受託銀行動款有誤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八章其它

第一條、甲方主辦人事先支付較大資金(包括接送銀主差旅費、通訊費、資金移動費、動款利息稅等費用),

因此在簽署本合同時,用款方暫交納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其標準為每億元每天按3570元計算,待受託銀行簽章無誤後,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退回,否則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不退。

第二條、用款方按時提交委託貸款合同書和簽章的查詢證書及提供行長、銀行經辦人工作證影印件,經甲方核實有誤,書面通知用款方。用款方不認可時,甲方立案,立案費由甲方暫墊付,用款方必須在兩日內向甲方提交六人去受託銀行的往返差旅費。未按時提交該費用,甲方不動身,視為用款方違約,合同終止,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不退。按時提交該費用,甲方兩日內和用款方共同去受託銀行核實,核實無誤,差旅費及時歸還用款方,委託貸款資金按時到位,否則負法律責任。核實有誤,用款方暫交的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及差旅費不退,甲方墊付的立案費用由用款方及時歸還。用款方按時提交去受託銀行核實差旅費,甲方兩日內不動身,視為甲方違約,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一條款執行。

第三條、委託貸款合同和查詢證書為一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無效。

第四條、簽署查詢證書,用款方交納查詢費用叄仟元,待受託銀行查詢無誤退回,否則不退。

第五條、委託方主辦人負責代收代付一次性綜合服務費,按本合同之規定,負責交納所得稅,開具稅務發票證轉交給相關操作人,操作人需交納營業稅,按一款兩劃的辦法進行。

第九章操作時間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天。甲方核實三天時間除外,用款方必須在___年___月___日18時前,完整無誤提交委託貸款合同和簽章的查詢證書及行長、銀行經辦人工作證影印件。經甲方三日核心實無誤,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退回,三日內款到受託銀行,否則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一條款執行。用款方未能按時完整提交本合同和簽章的查詢證書,保全備用金(包括違約金)不退,並按本合同第七章違約責任第四條執行。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貳份、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受託銀行:(公章)

行長簽字:(行長工作證影印件)

銀行經辦人簽字:(銀行經辦人工作證影印件)

___年___月___日

受託銀行主管銀行:(公章)

行長簽字:(行長工作證影印件)

銀行經辦人簽字:(銀行經辦人工作證影印件)

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委託方主辦人)先生

丙方(用款方簽字)(公章)

操作主辦人(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委託貸款合同3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 (下稱乙方)

借款人: (下稱丙方)

經三方友好協商,就委託貸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幣 的資金,並委託乙方一次性貸給丙方。

二、貸款期限為 月。(從 起至 止)

三、貸款利率:

四、甲方將委託的資金撥入乙方在 銀行開立的 賬戶內,乙方將根據甲方的委託將款項撥至丙方指定的賬戶。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託金額的0。6%作為委託貸款手續費,於乙方撥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

七、借款償還:本貸款屬委託性貸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證按本協議所規定的借款期限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本貸款可以提前歸還但需一週前書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歸還貸款時,應將款項劃至乙方在 銀行 開立的 賬戶。乙方收到資金後將款項劃至甲方在 銀行 開立的 賬戶內。

九、風險責任:本貸款本息收回風險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監督貸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十、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該法進行解釋。

十一、本協議從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還清本息時即自動失效。本協議正本叄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章) (公章) (公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