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才智咖 人氣:2.52W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國務院釋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密切工礦產品(包括工業品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生活資料,下同)購銷之間的聯絡與協作,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村社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之間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重點戶、專業戶同法人之間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購銷(供需)當事人,必須貫徹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本著按需生產、質量第一、適銷對路的原則,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

第四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

當事人委託其它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託證明,明確代理許可權。產品分配單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條 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包括計劃分配、統購統銷、計劃收購等產品)的購銷合同, 按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計劃指標和需方提出的花色、 品種、規格、質量簽訂;如不能按計劃指標籤訂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下達計劃任務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的購銷合同,參照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主管部門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屬於自由購銷產品的購銷合同,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第六條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八、驗收的方法;

九、產品的價格;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專業(部)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為了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產品包裝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的,可按承運、託運雙方商定並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的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採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指標的,應報經下達該計劃的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屬於自由購銷合同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辦理。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日期為準;需要報經批准的,以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

四、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合併、分立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停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關、停檔案清理合同;遺留的有關事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五、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第二章 產品的數量

第九條 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裝置,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範圍,並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第十條 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則應承擔中途退貨的責任。

供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的,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供方交付的產品多於合同規定的數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託收承付期內,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貨款和運雜費。購銷雙方在同一地點(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購銷雙方不在同一地點(異地)的,需方應把產品接收下來,並負責保管,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貨到後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處理。

二、供方交付的產品少於合同規定的數量,需方憑有關合法證明,在託收承付期內,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並在貨到後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後,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覆處理,否則,即視為預設需方的意見。少交的部分,應立即補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貨的,按第二十七條二款和第三十五條五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