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中的行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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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有名合同中的行紀合同

(一)行紀人的義務包括:負擔費用;妥善保管委託物;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等。行紀人應按委託人對價格的要求辦理受託事務。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委託人指定價格,經紀人低賣或高買的,應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同意,但經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有效。委託人指定價格,經紀人高賣或低買的,可依約增加報酬。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又協議不成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二)委託人的義務包括:及時受領買入的委託物;及時取回不能賣出或者撤回出賣的委託物;支付報酬。

關於行紀合同的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行紀合同概念的規定。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為委託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也稱信託合同,最早羅馬法所稱信託是一種遺產處理形式。是指被繼承人將遺產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囑託其繼承人轉交給指定的'第三人,這時的信託並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英美法信託是從英國中世紀所通行的用益權制度發展而來,源於英國的衡平法。信託是英美法中一項很重要的財產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受託人根據信託人(財產所有人)的委託,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運用此財產,對信託人的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大陸法系由於有財團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實現信託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因此大陸法無信託制度。

隨著行紀業務的發展,行紀合同逐漸被廣泛應用,成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型別,與委託合同並存。有些國家把行紀合同規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國商法典和德國商法典對行紀合同都作了專門詳細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對行紀也有專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