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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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即契約,是人們相互之間就一定事務的權利義務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益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我國有哪些有名合同?

現行《合同法》對書面形式作了廣泛地規定,給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了廣泛的空間,如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指書面形式。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十五種有名的主要合同的一般原則和基本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次從一定程度上確立了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並奉行約定優先。可以講,這對我國的經濟生活將產生巨大影響,給市場經濟程式在法律範圍內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對在更深遠、更普遍的意義上促進我國社會生活中的經濟貿易活動的自由和社會經濟的進一步商品化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國《合同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訂立的方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 合同的效力。

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當有

(一)一方以欺騙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之一時,所訂立的合同無效。

同時規定,如果在合同中有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並且規定了表見代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和當事人的撤銷權等。

三 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而沒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為先履行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時,可以中止履行,為不安抗辯權。

這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四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當有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互相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之一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在分則部分,我國《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十五種主要的有名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合同的主要內容,都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