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品購銷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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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方):

水產品購銷合同書

乙方(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水產品,訂購水產品的品種名稱、數量、質量標準

第二條  訂購水產品需要檢驗、檢疫的,甲方提供抽樣標本,由甲方委託南陽市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檢驗、檢疫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訂購水產品收購價格按照漁船到港時的市場價計算

第四條  交貨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  交貨方式、地點及費用:甲方將所訂水產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漁港碼頭,交貨日期以乙方書面簽收日期為準,運輸及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貨物驗收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驗收地點:送貨以貨物接受地為驗收地點;提貨以提貨地為驗收地點;販運的以海上交易地為驗收地點。

(二)驗收時間:乙方在收到貨物的當日驗收完畢,乙方對水產品的.質量、品種、數量等有異議的,應當日書面向甲方提出。

(三)驗收標準:按照所屬魚類單體重量以及新鮮魚進行驗收。

(四)自然損耗:所訂水產品自然損耗應在10%以內(含10%)。

第七條  乙方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預付款元。合同履行時,預付款衝抵甲方應付貨款。

第八條  貨款結算按下列第二項執行:

(一)現金結算,驗收合格後錢貨當場結清。

(二)銀行結算。乙方在驗收合格後10日內,把剩餘貨款匯入甲方指定開

戶銀行: ,帳號: ,戶名:  。

第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按協議執行。達成協議之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當事人一方因因遭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變更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甲方拒絕交付所訂水產品的,按合同總價款的1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訂水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應按收購日市場價格交付水產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處理。

(三)乙方拒收所訂水產品的,按合同總價款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愈期支付貨款的,應結清貨款,同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並按合同總價款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由南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項解決:

(一)交南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工商部門備案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