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務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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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農民工勞務派遣合同

 乙方:酉陽縣陽光工程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勞動部頒佈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為保護雙方的合同的合法權益,甲方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自願簽訂此合同。 以下甲、乙雙方單位均簡稱甲方、乙方。    一、用工形式和用工數量及條件;    1.用工形式:農業季節拾棉工或農業採摘西紅柿工。    2.用工數量:乙方根據甲方的用工需求,向甲方提供1500名農民工。    3.用工條件:甲方根據用工單位的具體要求,向乙方組織勞動人員,年齡在18——45週歲之間,身體健康,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無不良嗜好,能自覺服從管理和安排,其中女性勞務工佔總人數80%以上。    二、用工時間:    以用工單位生產季節時間為準,大致從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具體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若用工季節時間順延,以順延時間為準)。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檢查督促派遣的農民工完成生產和工作的任務對不服從管理,給甲方和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農民工有權終止其派遣用工合同。   (2)甲方有權維護乙方組織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當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在用工單位工作地受到不法侵害、農民工的工資不能按時兌現時,甲方有權維護農民工的正當合法權益。   (3)甲方負責農民工的的派遣聯絡和協調工作。   (4)甲方負責彙總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的`總量,出勤率和監督工資的核發工作。   (5)甲方應派人協助乙方從終止站(烏魯木齊或石河子)到用工單位指定的目的地交接工作。   (6)甲方派人協調與乙方管理人員的現場調配和聯絡工作。   (7)甲方發現乙方組織的農民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問題,有義務協同用工單位共同解決。   (8)甲方按甲、乙雙方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數額,協同用工單位按時足額地發放,不得無故剋扣和拖欠。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用工需求,向甲方輸送符合用工條件和用工數量的農民工。   (2)乙方負責農民工從初發地(四川或重慶)到用工目的地的人身安全及管理。   (3)乙方必須派縣、鄉、村等帶隊領導負責考核農民工的工作量、出勤率和日常管理工作。閱讀過本文章的人還看過:勞動合同(工程工人)網路實驗室保密協議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