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築施工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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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協議書

15建築施工合同範本

發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產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JZ安許可證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八、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承包方關於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適用標準、規範

本合同檔案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2000)、《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05)。

若上述標準、規範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

若雙方認為,合同檔案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範,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分擔,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圖紙

3.1.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方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

4.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總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方批准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徵得發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4.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發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發包方代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2.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5.3.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須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4.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發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亦可更換髮包方代表。如需更換髮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專案經理

6.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6.3.專案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7.發包方工作

7.1.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的障礙物,使施工場地具備全面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夜間施工(如有時)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進行現場交驗;

(7)協調承包方與工地其它施工單位的關係。

(8)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10)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2.發包方可以將7.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方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7.3.發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方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使用,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承包工程範圍內的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工程範圍內的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方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以及綠化苗木的養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發包方拒絕驗收或拒絕移交,相應責任和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採取特殊養護措施的苗木種植工程,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要求、技術措施和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方損失的,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進度計劃

9.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發包方代表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9.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3.承包方必須按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開工及延期開工

10.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方。發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順延。

10.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1.暫停施工

11.1.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發包方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方可自行復工。

11.2.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工期延誤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因發包方或當地政府職能部門(非因承包方的過失或在本合同內另外說明的除外)通知緩期執行、停工或間斷施工;

(8)由發包方僱用但非執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單位的阻礙;

(9)按本合同第16條對任何已掩蓋的工程執行挖開檢查或對任何工作或物料執行試驗(包括查驗後的修補),除非該等查驗顯示有關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專用條款中約定或發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2.3.合同訂立後,若根據承包方施工計劃,綠化種植工程本可於種植季節內施工,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暫停施工或工期延誤,使得綠化種植工程延誤至非種植季節施工,發包方應承擔增加的施工措施費。措施費額度由雙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13.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本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有其他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上海市園林綠化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或雙方選定的其他機構裁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4.3.本園林綠化工程種植施工過程中,若承包方認為本工程場地現有的土壤達不到綠化種植要求,可提議發包方對土壤進行改良。若發包方同意承包方進行土壤改良,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土壤改良建議,承包方可提議發包方安排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土壤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種植土壤的質量要求,檢測費用由承包方承擔。檢測的土壤不符要求,檢測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同時須進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安排土壤檢測,或者在土壤檢測質量不符要求時拒絕支付土壤改良費用,則承包方不承擔綠化種植的質量責任。

15.檢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種植的綠化苗木,其規格、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時,須在種植季節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5.3.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5.4.因發包方代表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發包方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6.2.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代表應承認驗收記錄。

16.3.經發包方代表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7.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8.工程試車

18.1.對於本園林綠化工程,若包含有機電裝置、噴灌、庭園燈光等安裝專案,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方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8.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根據承包方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3.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8.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方採購的,由承包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方採購的,發包方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方承擔。

(5)發包方代表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與檢查

19.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19.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上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海市範圍內提倡和鼓勵文明標化工地的建設,發包方需落實文明標化工地措施費用,所採取的措施及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應做到措施經費專款專用。

20.安全防護

20.1.承包方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1.事故處理

21.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1.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合同價款及調整

22.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2.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採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範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範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專案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專案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3)其他計價方式。

22.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3.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後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4.工程量的確認

24.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方接到報告後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報告後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方不予計量。

24.4.對於24.1、24.2條規定的時限,若雙方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另行協商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5.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5.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5.2.本通用條款第22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0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5.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5.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和苗木供應

26.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

26.1.實行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髮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6.2.發包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和苗木,並向承包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方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共同清點。

26.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承包方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發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點,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裝置、苗木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方負責。

26.4.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方承擔有關責任。發包方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方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的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方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方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6.5.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6.6.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承包方採購材料、裝置和苗木

承包方負責採購材料、裝置和苗木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和苗木的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材料、裝置和苗木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方代表清點。

承包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發包方發現承包方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和苗木時,應要求承包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八、工程變更

 28.工程設計變更

28.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按實結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和苗木的換用,須經發包方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發包方同意採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方、承包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0.確定變更價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於本通用條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執行。

30.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發包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0.3.發包方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者邀請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14天內不確認也不予協商,經承包方催告後在14天內,仍不予確認或協商的,視為承包方遞交的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0.4.發包方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