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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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淄博市勞動合同範本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

經營地址 :

第二條 乙方姓名 性別 戶籍型別(非

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地址

在淄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二、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類別為 1 勞動合同。1新訂. 2續訂

第三條 本合同為 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 。

1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貳拾伍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

其中:試用期 0 個月,試用期自甲方用工之日起計算。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在 銷售 崗位上從事 銷售 工作。

除突發事件搶險避險等緊急情況乙方應服從甲方指揮安排外,若因甲方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進行變動調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訂立變更協議。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乙方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加班加點後,不能按規定時間休息休假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休或者由甲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 按 1484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本地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病、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可以適時制定和調整福利制度。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為無害工作(或者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崗位,容易產生 ----- 危害)。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對乙方違章違紀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可以予以拒絕。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變更本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並互留變更文字。

第十八條 本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本合同條件的,本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履行法定程式後,可以按裁減人員解除本合同: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甲方依本條(一)、(二)、(四)項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條 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一)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