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簡單的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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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簡單的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地址:

電話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地址:

電話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 路 弄 號 室;房型規格 ;居住面積平方 米;

2.室內附屬設施:

A :電器:電話 沐浴 空調 冰箱 彩電 洗衣機 微波爐 吊扇 音響 VCD

B :傢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後,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第一次付款計 元人民幣;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 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並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五、其它說明:

(如:入住時的水電煤字數。)

出租方:   承租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幾個問題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容易引發糾紛的一類案件,特別是出現承租人、次承租人的情況下,責任該如何界定,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如何確定。

一、責任承擔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該條款對於承租人未及時返還租賃物時該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雖在一般租賃合同中可能會載明租賃物租期屆滿後承租人應返還等字樣,但承租人未及時返還租賃物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亦未明確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八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此條款涉及到了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一種觀點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後,承租人應該將租賃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若承租人已經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的,房屋實際佔有人即為次承租人,次承租人應負有返還房屋給出租人的義務,此時,實際佔用房屋的佔有人即為返還房屋的義務人,如佔有人逾期騰房,則應由佔有人支付逾期騰房的佔用費。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後,出租人根據合同只能向承租人主張房屋租金和佔用費,出租人無權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房的佔用費。而《解釋》第十八條所指向的物件是次承租人,即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但實際佔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終止時,次承租人不再擁有佔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使得次承租人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構成了無權佔有,出租人基於所有權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侵佔的房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均負有騰房的義務,承租人有權請求實際佔有人騰房,出租人亦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佔有使用費。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出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並不是基於房屋租賃合同,這與合同的相對性相呼應。

二、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問題

《解釋》第十八條雖然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條款對於如何確定佔有使用費仍然沒有具體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 要求,“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於保護守約方的原則”。而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參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來確定佔有使用費,還有部分法院按照房屋佔用期間租賃市場價格確定佔有使用費。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租人以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來確定佔有使用費,毋庸置疑,其訴請很大程度上會得到法院的支援。而出租人訴請當中未明確佔有使用費具體數額,交由法院作出裁決,或者出租人訴請要求按照房屋佔用期間租賃市場價格確定佔有使用費。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又該如何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說後者出租人的這一訴請是否會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援。

(一)違約的動機和可期待利益

房價攀升導致房屋租金水漲船高,甚至相差幾個月的同一房屋租金都變化甚大,而一年或幾年前的房租金與當前市場房租租金相差甚大。基於這樣的現實,租賃房期滿後,承租人要麼繼續承租,而此時恰恰遇逢這樣的局面,現時的房屋租金已經大幅上漲,若承租人繼續承租,出租人勢必會按照當前市場房屋租金價格出租,如果承租人另行選擇其他同類的房屋,無論如何,租金上漲的局面無法避免,承租人將無法期待滿意的結果。

承租人若在租期期滿後選擇繼續佔有使用房屋,這勢必引發違約行為。出租人訴至法院尋求法律上的支援,承租人必然承擔敗訴的後果。到這裡,有兩方面情況將對承租人有利。其一,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若參照以前房租租賃合同租金給付,雖表面上出租人的權益得到了維護,但出租人的既得利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有違契約精神,因為這意味著承租人只需要按照以前的租金來賠償支付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而無需按照當前市場房租租金價格支付高出以前一大截或數倍的租金。基於這樣的心裡,這種可期待利益變相促使承租人毫無擔心的選擇違約。其二,房租租期期滿後時間的問題。從承租人違約到法院判決,甚至上訴等程式,這段時間已足夠承租人使獲得的利益最大化,而出租人則蒙受著房屋被侵佔,又無法按照當前市場租金價格得到賠償,更無法使房租順利出租的損失。客觀上對承租人形成了一種變相激勵,不利於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如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可以參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該兩法律條款,雖不是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有關法律情形,但對於如何確定承租人逾期騰房的佔有使用費具有借鑑意義。承租人未及時返還租賃房屋,則應賠償違約行為造成出租人獲得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這種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是基於出租人及時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所獲得的市場收益,逾期騰房的佔用使用費參照承租人違約佔用該房屋期間當地當時的租賃市場價格確定,系保障守約方即出租人的利益,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