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汽車買賣交易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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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汽車買賣合同

二手汽車買賣交易合同書

  賣方:  買方: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車主名稱:號牌號碼:廠牌型號:初次登記日期:發動機號:車架號: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2001年4月27日至2005年9月30日。最近一次年檢時間:2005年8月。行駛公里數:25萬公里。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是)出租、(/)租賃、(/)非營運、(/)其它。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車款為(不含稅費)11萬元;大寫十一萬元整。買方應於2005年9月1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後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檔案,並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全部由買方負擔。相關檔案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6.車輛交付後,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違約責任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檔案的,應每日按車款2%的標準支付違約金。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賣方(章):買方(章):  地址:閱讀了本合同的人還看過:商品進口代理合同樣式多邊投資擔保合同(專用)2012房屋按揭貸款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