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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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合同一

商鋪出租合同

出租單位(甲方):

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甲方___年___月___日將坐落在__路___號店鋪出租給乙方,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特訂立合同如下:

一、租賃期限

__年___月 日起至 年___月___日止,租期__年。

二、租賃金額及付款方式

乙方以月租人民幣___ 元,經營甲方店鋪,付款辦法:___年租金總額人民幣___元,在合同簽訂時交清。

三、租賃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簽訂合同時須向甲方繳交店鋪設施抵押金人民幣___元,押金不計息。

2、乙方擁有店鋪經營、管理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店鋪的所有權和水電房籍及主水管至水錶處理。

3、乙方經營店鋪的一切費用(包括投資成本、水電費、店鋪裝修、稅費及一切債務等)除店鋪租賃稅外概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愛護店鋪設施,如有或損壞,乙方應按市場價賠償或負責修復。乙方如需對門店進行改裝,須經甲方同意同意後方可訊息工期,基費用由乙方負責。

5、乙方必須遵守交通和公共秩序,保持店鋪門前暢通和落實門前“三包”,如有違反,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6、乙方不得在租賃範圍堆放帶腐蝕性或危險性物品,否則造成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7、乙方應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內經營,遵紀守法,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搞非法經營,否則造成後果由乙方負責。

8、乙方如需轉包他人,應事先以書面報告甲方,甲方在接到報告後十五天內作出答覆,並簽訂變更協議,轉包他人仍按本合同條款執行。未經同意甲方擅自轉包他人,按違約處理。

9、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變動而變更。

10、如因乙方人為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店鋪如在租賃期內遇風災地震自然災害而造成重大損失,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四、期滿規定

1、乙方應在期滿前兩天內搬遷完畢,近期將租賃範圍交還甲方。

2、租賃屆滿,店鋪的用水電設施無償歸甲方。

3、乙方在租賃期間裝修的固定設施無償歸甲方,可動設施乙方必須在期滿前五天內處理完畢,乙方應負責修復或按價賠償。

4、乙方繳交甲方的押金,待雙方交接清楚後由甲方付還乙方。

五、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必須共同遵照執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或廢止合同。

如有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對方人民幣__元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出租合同二

出 租 方(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

承 租 方(乙方):

地 址: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座落於深圳市福田區下梅林梅山苑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 。

第二條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可將出租房屋作_______用途。

甲方保證出租房屋能夠作上述用途使用,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乙方將出租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

第四條甲方保證第三條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出租房屋的單位租金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月租金總額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

第六條甲方應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七條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貳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 即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八條租賃期間,乙方每月應向甲方支付當月租金、物業管理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及其它應繳費用。

第九條雙方同意以委託建設銀行託收為結算方式,乙方保證每月五日前其託收賬戶內有足夠的金額支付應繳甲方的各項費用。

每月五日後第一個工作日為乙方應繳甲方的各項費用的銀行託收日,託收不成功的租戶可於託收日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到甲方業務大廳繳納現金,並承擔由託收日後的第一日起計的應繳費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並且在乙方滯納期間,甲方有權進行督促,有權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條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並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並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在結清費用後甲方向乙方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接到乙方通知後拾日內進行維修;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鑑證後代為維修。

本條維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因乙方使用損壞的由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