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三方委託貸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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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三方委託貸款合同範本

銀行三方委託貸款合同範本

 委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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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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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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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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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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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委託人和受託人於 ___年 ___月 ___日簽署的《※※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委託代理協議》,並應借款人請求,受託人同意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借款人發放該項委託貸款。委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託貸款的金額、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條 貸款幣種和金額。

此項委託貸款幣種為_______ ,金額為(小寫)_______ (大寫) _______萬元。此項貸款為委託貸款。

第二條 貸款利率和計息方式。

本項委託貸款的年利率為 _______%。按月計息,每月21日為結息日,最後一月利息隨本金一起結清。

第三條 貸款期限。

本項委託貸款的期限為 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如借款人在經委託人同意之後提前歸還此項貸款時,則按實際用款天數和用款金額計收利息。

第四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下委託貸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用款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貸款償還。

借款人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約定如下:

------------------------------------------------------------------------------------------------------------------------本貸款的本息按期由受託人負責從借款人存款帳戶劃入委託人指定的賬戶,委託人指定賬戶的開戶行是 ,帳號為 。

第七條 貸款擔保。

委託人確定的本項委託貸款的擔保人為 ,擔保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貸款展期。

經委託人、借款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前10天簽訂委託貸款展期協議。

第二章 委託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九條 委託人在受託人委託資金帳戶存入足額資金,要求受託人將委託貸款於 _______日內匯劃至借款人賬戶。

第十條 委託人自行監督借款人對委託貸款資金的使用。委託人委託代為監督的事項(以下選用的劃√,不選用的劃×):

□ 監督借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規定用途;

□ 監督專案執行情況;

□ 協助監督借款人生產經營管理情況;

□ 協助監督保證人的生產經營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委託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為借款人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十二條 委託人要求將收回的貸款本息劃入如下賬戶: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按期還本付息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從借款人賬戶直接扣取。

第十四條 本項委託貸款實行擔保的,委託人應自行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審查。受託人不承擔任何審查的義務。

對實行擔保的展期貸款,委託人應事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並提前10天書面通知受託人與擔保人續簽展期貸款擔保合同。

第十五條 當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以及出現其他危及委託貸款資金安全的異常情況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提前協助收回委託貸款資金。

第十六條 委託人有權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託貸款本息或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

第三章 受託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簽發的《淄博市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放款通知書》中的內容與貸款合同進行核對,在確認委託資金足額到位後,辦理放款手續。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根據委託人要求,及時將借款人還本付息資金劃至委託人賬戶。

第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因經營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資產發生損毀、滅失等原因,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借款人進行不法經營,受託人可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受託人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歸還的本金和利息,對借款人確實無力歸還的貸款,在保證期內,受託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保證人催收,並將催收借款人和保證人的情況報告委託人。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監督貸款使用的監督措施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條 本項委託貸款若實行擔保,受託人應根據委託人的書面通知,與委託人指定的擔保人簽訂有關擔保合同,並辦理必要的公證、登記手續。

辦理擔保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 借款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要在受託人的營業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借款、還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應根據約定用款計劃向受託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據。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要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該項委託貸款,不得擠佔挪用。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應於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受託方開立的賬戶上備足當期應付的利息或本金,並按約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須接受委託人和受託人對本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借款人要及時向委託人和受託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委託人和受託人要求的其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