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四方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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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

擔保公司四方借款合同範本

借款人:

保證人Ⅰ: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1.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轉賬憑證及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為月息 。

2.2 計息方式為按月計息,到期還本。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

第四條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為 (A、現金;B轉賬支付)。

如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為轉賬支付,出借人應於本協議簽訂當日將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銀行賬號中:

戶 名: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上述付款行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據。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以下還款計劃表履行還款義務。

單位:元

期數 還款日期 還款本金 還款利息 還本息合計 剩餘本金

1

2

3

4

5

6

7

指定還款戶名: 開戶行: 還款銀行卡號:

5.2 借款人歸還最後一期本息時,應在保證人Ⅰ見證下進行,否則,保證人Ⅰ有權扣除借款人履約保證金。

保證條款

保證人Ⅰ、保證人Ⅱ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Ⅰ自願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Ⅱ自願為保證人Ⅰ提供反擔保。

第七條 保證範圍

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條款

第九條 擔保約定

9.1 借款人未按時歸還借款時,保證人Ⅰ對出借人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9.2保證人Ⅰ承諾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經出借人本人親自確認並完善相關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墊付借款人應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後,可向借款人追償。保證人Ⅱ自願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時足額還款付息導致保證人Ⅰ承擔保證責任時向保證人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後,可向保證人Ⅱ追償。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經保證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變更本合同約定事項,如私自續期或終止合同等,保證人Ⅰ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條 合同各方承諾或確認

10.1 出借人保證自己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10.2在約定的期限內(7天)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後,出借人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證提供給出借人、保證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0.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後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並如實介紹情況。

10.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註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註等有關事項。

10.6 借款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有關費用。

10.7 借款人、保證人Ⅱ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併或兼併、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10.8 借款人、保證人Ⅱ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範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0.9借款人、保證人Ⅱ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在有關事項發生後48小時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證人Ⅱ變更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從保證人Ⅰ對整個借款以及借後的全程跟蹤服務管理,並按約定向保證人Ⅰ支付擔保、諮詢服務費與履約保證金。

10.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Ⅰ可代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證人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為接受執行款項)。

第十一條 轉讓

11.1 出借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保證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11.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證人Ⅱ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二條 合同條款的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