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轉貸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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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轉貸款合同範本

第一條 定義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為:
  “貸款人”指中國銀行總行或中國銀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為:        ;
  “擔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為     ;
  “專案”指          ;
  “商務合同”指作為買方的    (公司名稱)公司與作為賣方的    (公司名稱)公司於  年 月 日簽訂的有關“  專案”的商務合同(合同號為    );
  “國外貸款協議”指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貸款,“貸款人”同     (銀行名稱)銀行簽訂的本“專案”的信貸協議;
  “工作日”指中國銀行總行或其分行對外開門營業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條 貸款的金額和用途
  “貸款人”在此同意,轉貸給“借款人”總金額不超過        。
  本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許可權用於支付“商務合同”項下的貸款及有關費用。
  
  第三條 貸款的期限
  根據“國外貸款協議”的規定,本協議的貸款期限為   年,其中用款期為    年(從       開始至        截止),寬限期為   年(自用款截止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結束),還款期為   年(自寬限期結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後一次還款後結束)。
  
  第四條 貸款賬戶
  本協議生效後,“借款人”應在“貸款人”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賬戶和本外幣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準備金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五條 貸款的使用及前提條件
  一、在具備下列條件後,“借款人”方可在本協議項下使用貸款:
  1.“國外貸款協議”業已生效並允許支款;
  2.“商務合同”業經有關當局批准生效;
  3.“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協議十二條中所作各項保證,未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匯管理局的要求進行外債登記。
  二、本協議項下貸款的用款期為  個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滿後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貸款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貸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請延長用款期,應在用款期結束前  天提出,由“貸款人”與國外貸款銀行聯絡。如國外貸款銀行同意,可以為“借款人”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第六條 利息及費用
  一、本貸款的`利率為年率   %,一年以360天為基礎,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利息每   向“借款人”計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為收息日。
  二、承擔費為年率  %,一年以360天計算。計算期按貸款的未用餘額,自簽訂“國外貸款協議”之日 天后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計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為收費日。第一次收費日為“國外貸款協議”簽訂後第  天。
  三、管理費費率為  %,按貸款總額於簽訂“國外貸款協議”後  天內由“借款人”通過“貸款人”對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貸款人”如數向“借款人”收取。
  五、“貸款人”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  %,以與提供本貸款相同的貨幣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並以與計算利息相同的方法與利息同時向“借款人”計收。
  六、“國外貸款協議”項下發生的任何其他費用(包括協議執行費用等)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協議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負擔。
  七、“借款人”應以與貸款相同的貨幣無條件地按期向“貸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費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貸款人”則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部門或其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外匯或人民幣賬戶中主動借記尚未償付金額。
  
  第七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提出的還款時間表中列明的金額和日期,按期如數償還貸款本息和支付費用。“借款人”應提前   個工作日將應償付款項支付給“貸款人”以保證“貸款人”按時向國外貸款銀行還款。
  二、“借款人”應以與貸款貨幣相同的貨幣還本付息,支付費用。
  
  第八條 提前還款
  一、政府貸款可以提前還款。“借款人”應將提前還款金額、方式事先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覆,即視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
  二、買方信貸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50天通知“貸款人”。在得到“貸款人”書面同意後,從還款時間表列明的最後一期還款開始倒順序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應在付息日進行,提前還款金額應為一期還款額的完整倍數。
  三、“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通知為不可撤銷的。已提前還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貸。
  四、因提前還款所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九條 逾期利息
  “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協議第六、七條的規定償還任何到期的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貸款人”將向“借款人”計收應付未付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該利息的具體計收方法為:逾期之日起(包括這一日)至“貸款人”實際收到該筆應付款項日止(不包括這一日),“借款人”按逾期之日“貸款人”公佈的半年期現匯貸款利率和適用的買方信貸利率之較高者向“貸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逾期1年以上,貸款人則在上述利率基礎上,向借款人收取20%至50%的加息。
  
  第十條 保險
  “借款人”在“商務合同”生效後,應向“承保人”就該合同項下的裝置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保險金額應不低於“貸款人”貸給“借款人”全部貸款的本金。投保險別包括運輸險、安裝工程險和財產險。“借款人”在投保後,必須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貸款人”。保險賠款應首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但“貸款人”可視“專案”實際情況通知“承保人”將保險賠款付給“借款人”,繼續用於本協議項下的專案建設。
  
  第十一條 稅收
  國家稅收部門在“國外貸款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徵收的任何稅收(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預提稅、印花稅等)均由“借款人”負擔。
  
  第十二條 保證
  一、“借款人”在此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