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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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抵押借款合同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稅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說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閱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