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賣樹合同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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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賣樹合同

甲方:劉茂河

關於賣樹合同書範文

家庭住址:包家店鎮前哨村造林

乙方:代動子

家庭住址:河南省夏邑縣碼頭鎮南劉樓村小代莊15號 身份證號碼:41232619770707061297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1、甲方81畝地片林內楊樹一次性全部伐完,總價格為

155000元(壹拾伍萬伍仟元整)。林地四界:東至渠,南至防洪壩,西至黃宮渠,北至二斗渠(渠上有大小13株樹),四界內的楊樹大小全都是。

2、採伐證育林基金稅、挖樹根、辦檢疫證都有甲方負責辦理,費用有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從林地往外拉運木材的車路,

東一檔留一條路,從第一條路的西邊第二行往西方第六行楊樹留一條路,從路西邊第一行楊樹往西再數四行楊樹再留一條路,每條路都是楊樹,伐過後車騎在伐過樹的樹行上走,共留三條路。

二、 1、乙方付款辦法:首付108000元(壹拾萬捌仟元整),到樹的面積伐到60%時,下欠47000元(肆萬柒仟元),一次性付清,付不清乙方不得伐樹。

2、伐樹方法:東西看齊,從南向北伐。

3、伐樹時,樹自準南北方向倒,如有壓壞白臘樹苗子,乙方不負責任,不許東西方向倒,東西方向倒,壓壞白臘樹苗,每株向甲方賠償5元錢,從下餘樹內扣除。

4、乙方拉運必須將直徑2公分以上樹枝全部拉完,否則將從下餘樹扣除。

5、採伐期限從簽字之日起四十天內全部伐完,拉完四十天後下餘樹歸甲方所有。

6、甲乙雙方共同履行合同,如有不履行合同向對方賠償違約金50000元(伍萬元整)。

7、本合同一式兩份,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09年12月27日

篇二:樹木買賣合同書(最新版本)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購買乙方(家住江安縣鐵清鎮回龍村陳家咀組)的黃角樹達成如下協議:

一、樹木的品種、價格及數量

(1)黃角樹:樹木規格直徑約  公分左右,不限樹冠的大小和樹高。

(2)數量:  壹棵。

(3)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共計人民幣圓整。 (¥:  元。)

二、樹木的要求

(1)甲方要提前對樹冠進行修剪、對樹根進行切割,有可能對樹木周圍作物造成一定的.損傷,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

(2)因甲方要對樹杆進行草繩保護處理,所挖的樹木土球不小於 70 公分,並進行草繩纏繞保護,乙方要無條件的協助配合。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樹木的栽培現場對符合要求的樹木進行標識後支付  元的預付款。餘款 元在甲方驗收樹木完成並上車後就立即支付。

四、違約責任

(1)除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價款的 200%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即賠付對方違約金 元。

(2)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預定的,應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違約方遲延履行超過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為嚴重損害守約方利益導致守約放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有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地址:

聯絡電話:

鑑證人 :乙方(簽字): 地址: 聯絡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  日

篇三:買賣樹協議合同書

甲方:

乙方:

一、 甲方將現有的畝地的樹木賣給乙方,雙方協議 內容如下:

(1)甲方將畝地樹木全部賣給乙方,金額為 元整(¥ 元),需一次性付款,款已付完。

(2)有關伐樹政策性方面,林業部門批准伐樹許可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責亂伐樹等一切後果。

(3)甲方要求乙方在  年月日前,把樹木伐完,樹根挖淨,並平整土地。在此期間,甲方不得把樹賣給其他別人。

(4)乙方同意把全部樹枝歸還給甲方所有,雙方認可。

(5)乙方如果不按要求的時間伐樹挖根,翻地並平整土地,乙方向甲方賠償損失肆萬元整。甲方如違約向乙方賠償損失肆萬元並退回原款。

二、上述內容雙方同意,合同一式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篇四:樹買賣合同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買賣桂花活樹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供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位於富貴園門前桂花活樹賣給乙方。

第二條:甲方承諾擁有上述桂花樹的合法處理權,保證上述桂花樹無任何權屬紛爭和經濟糾紛,乙方應在合同簽定後一月內取走上述桂花樹。

第三條:甲乙雙方確認上述桂花樹的出賣價格,共計39336元。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39336元。

第四條:乙方自行負責具體開挖、包裝、裝卸、運輸上述桂花樹的相關事宜,並自行承擔安全責任。

第五條:乙方移栽上述桂花樹的成活問題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即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如有違反,雙方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篇五:賣樹合同

桉樹採伐和收購承包合同

發包方:(以下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

甲方種植的桉樹,座落在禾雲鎮樟坑村和浸潭鎮蘆苞村秋石灘村小組,面積共612.8畝(林權證號:B4400534694、B4400534676),現甲方將上述桉樹承包給乙方採伐和收購,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執行。

一、承包專案:桉林採伐和收購。

二、座落:上述桉樹座落禾雲鎮樟坑村(四至:東至長頂認、南至長衝坑、西至橫認、北至浸潭蘆苞山交界)和浸潭鎮蘆苞村(四至:六夫仔認、南至坑尾、西至谷拔旁、北至山頂)。

三、 承包採伐收購期限: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採伐和運輸完畢。

四、桉樹木材價格:乙方向甲方購買桉木的價格如下7公分以上(含7公分以末端最小直徑處為準)每噸250元整(甲方淨收),7公分以下每噸110元整(甲方淨收)。桉木過磅地點由甲方決定。甲方將上述地點桉樹銷售給乙方,乙方負責進行採伐和運輸,採伐和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採伐要求:伐根不高於地面5公分。

採伐及運輸約定:乙方將桉樹砍伐後要水平堆放,而且砍伐好的桉木裝滿整車要當天運走,餘下不夠整車的第二天運走(特殊天氣除外),乙方必須在合同規定期限完成採伐和運輸,超過合同規定採伐和運輸期限,甲方每天收取乙方合同額1%的租場費,超過合同規定採伐和運輸期限2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具體付款及押金辦法:自簽訂本合同即日起,乙方應先行支付給甲方購買桉樹木材的押金人民幣20萬元。押金20萬元待所約定砍伐桉樹木材砍完退回,自桉樹採伐開始,

每採伐木材價值達到5萬元時,兩天內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採伐收購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每天收取乙方1萬元的滯納金,超過1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採伐上述桉樹,甲方負責會同乙方辦理採伐手續,辦證所需向林業部門繳納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疏理並提供乙方採伐和運輸使用的村道及林間通道,若通道有糾紛,由甲方牽頭處理。若乙方需修建林地上車輛通道,甲方應予支援配合,無償提供修路所需地皮,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修路時遇到墳地時必須繞開,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同時乙方必須負責進場道路的維護。

七、甲方應將上述桉樹全部出售給乙方,不得出賣他人,否則按違約處理。

八、安全責任:在乙方承包採伐、收購、運輸上述木材期間,有關承包涉及到的各個崗位工人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經濟賠償事故均有乙方承擔,甲方不受牽連。

九、違約責任:若甲方違約,應賠償給乙方人民幣20萬元整。若乙方違約,應賠償給甲方人民幣20萬元整。

十、發生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合同簽訂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由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年月日

簽訂地點:廣東省佛山市

篇六:購樹協議書

甲方(賣主):  乙方(買主):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自願將_________________意楊樹______棵賣給乙方,且甲方放棄該樹的所有權,該樹協議價格為________元。其協議內容具體如下:

1、辦理採伐證、運輸證、植物檢疫證費用由____方出。

2、本協議簽訂後_____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辦完後乙方付清樹款。

3、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預付______元作為購樹預訂金,其訂金含在購樹款之內。

4、本協議簽訂後_____天,乙方開始伐樹。

5、協議簽訂後,如甲方不願將該樹賣給乙方,甲方必須將該樹預定金雙倍退還給乙方,如乙方不能購買該樹,甲方不得退還該樹預訂金。

6、甲、乙雙方同意簽字生效。

7、此協議受法律保護,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再商決定。

8、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