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寫字樓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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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廣東省寫字樓租賃合同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廣東省房屋租賃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三樓高階寫字樓 23 號房的事宜,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後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 公寓的高階寫字樓 樓 號房,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產”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雙方約定該房產的租賃期限為 ,自 2014 年 8 月 1日起到2015 年 7 月 31 日止。

(2)、租約期滿後,乙方如需續租該房產,雙方另行簽訂租賃協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給乙方。

第三條 房屋租賃使用管理

1、租金標準

(1)、租賃期間,該房產年租金標準為人民幣 零 拾 貳 萬 零 仟 伍 佰

陸 拾 零 元(小寫:¥ 20560元),摺合月租金標準為人民幣 零 萬 壹 仟 柒 佰 壹 拾 叄 元(小寫:¥ 1713元)。

(2)、押金為貳個月租金共計 零 萬 叄 仟 肆 佰 貳 拾 柒 元,(小寫:¥ 3427 元)。租約期滿後,乙方如無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退還押金給乙方。如果在租賃期間中斷合約,押金不於退還。

(3)、乙方從交付使用開始免費物業管理費到2014年12月31日止,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按月向甲方支付物業管理費 零 仟 叄 佰 肆 拾 叄 元,(小寫:¥ 343元),水電費另計(各租戶以獨立電錶計算)。

2、租金支付

(1)、付租方式:每 月 提前5天交付下 月 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每 月 為一期,並以現金(可轉帳或支票)方式支付,先交租後使用。逾期五天不交租者,甲方每天收月租金的2%作為滯納金,乙方超過十天未交租金作違約處理,並必須在當天離場,押金不予退還給乙方。

第四條 房屋交驗

乙方按照在本租賃合同附件《高階寫字樓交樓標準》內容進行接收。

第五條 租用期間的房屋使用管理

1、乙方保證承租該房產作為商業用途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的各項政策,不違法經營。

2、租賃期內,該房產應交的管理費、水電費、及乙方經營中與第三方所發生的經營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該房產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該房產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4、如需改變該房產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該房產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施工。

第六條 房屋戶內裝修、裝置、配置的維護與交接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該房產,配有裝置和配置(具體清單見合同附件《高階寫字樓交樓標準》),租賃期內,乙方必須以合理維護措施,維護室內裝修、裝置的完好(自然折舊除外)。

2、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按照本合同附件《高階寫字樓交樓標準》內容將全部無損壞裝置、配置以外觀清潔、效能良好狀況下將該房產交還給甲方。對已經損壞的.裝置、配置應負更新與維修責任。

第七條 雙方權利及義務

1. 甲方應於 2014 年 11 月 1 日向乙方交付該房產,並使該房產處於空置、可使用狀態。

2. 甲方應保障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