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由應屆畢業生合同範本欄目小編為大家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締約雙方
代理方(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委託方(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身份證:
密級: 種類: 編號:
鑑於乙方的演藝才能和欲求演藝界發展的需要,鑑於甲方的專業、權威演出資源和對乙方的認可,為了更有效地保證乙方在演藝界的發展,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經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友好磋商,並達成共識,乙方正式委託甲方作為其演出代理人。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委託代理內容
一、乙方授權確認,甲方代理乙方如下內容:
1-1 演出活動
1-1-1 代理乙方選擇、安排,並最終決定乙方參與商業演出節目表演內容、角色、酬金和各項收益;
1-1-2 負責舞臺演出活動的安排和角色(乙方宣告:下列地點或領域不適用本 ); 1-1-3 負責有償宣傳推廣等事宜。
1-2 聲樂代理
1-2-1 甲方代理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事務,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動須得到甲方認可。
1-2-1-1 乙方授權甲方代理的聲樂表演包括但不限於: 1-2-1-1-1 所有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表演;
1-2-1-1-2 所有商業或商業活動的展示,但純粹個人娛樂的活動除外; 1-2-1-1-3 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訓練不包括在內。
1-2-2 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聲樂演出包括但不限於: 1-2-2-1 國內外商業演出; 1-2-2-2 國內外非商業演出;
1-2-2-3 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務和公司關聯個人、團體的非商業性演出; 1-2-3 乙方委託的聲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2-3-2 乙方的公益活動;
1-2-3-3 配合唱片製作發行的宣傳推廣活動;
1-3-3-4 國際交流活動;
1-4 舞蹈表演
1-4-1 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於:專業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務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1-4-2 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內: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廣宣傳活動的舞蹈表演,非商業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關聯機構的非商業性舞蹈表演。
1-5主持
1-5-1 主持包括但不限於:專業主持,組合主持,非商務性主持,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主持表演等。
1-6 法律事務代理
1-6-1 甲方代擬、代簽乙方所有演藝合同和與代理相關的合同,對簽訂的合同在甲、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甲方最後決定合同的內容;
1-6-2 甲方在代理範圍內依法簽訂的合同,乙方依據本合同必須完全履行。
1-7 行政事務代理
1-7-1 第1-6條行政事務代理是指:
1-7-1-1 乙方演出活動中甲方認為需要處理的乙方的各種行政事務; 1-7-1-2 協調乙方與媒體、公眾和經授權的乙方私人事務;
1-7-1-3 行政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公關、聯絡、後勤、服務等。
1-7-2 其他乙方認為可以委託和甲方認為必須代理的事項,可另籤補充合同。
1-7-3 一旦甲、乙雙方行政事務代理經約定委託代理關係的確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親屬、好友或其他關係人不得對甲方行使對乙方的行政事務管理進行干涉。
二、乙方對上述委託內容的確認和補充
2-1 乙方同意第一條所列全部演藝內容委託甲方為全權代理人。
2-2 乙方暫不委託甲方代理第一條內容中下列事項(乙方選擇第2-1條不用填寫下列內容):
2-3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條所列內容,並補充如下授權代理事項:方同意在不委託甲方代理的各項事務中或合同執行結束前,在乙方選擇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選擇權。
2-4 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條所列內容,並補充如下授權代理事項:方同意在不委託甲方代理的各項事務中或合同執行結束前,在乙方選擇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選擇權。
2-5 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託授權時,甲、乙雙方將依據委託代理內容,就經濟收益和權益分配方面進行協商重新確認。
第二章 經濟收入分配
2-6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最低演出報價 (元)/場;
2-7 由甲方與活動方協商演出報價,乙方無權參與; 2-8 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最低報價。
第三章 名稱 肖像和名譽權
三、名稱和肖像
3-1 為了演藝發展需要,甲方會依據乙方發展方向和目標為乙方確定對外的名稱,包括但不限於:
3-1-1 藝名或暱稱、宣傳口號或其他等;
3-1-2 對自己經紀代理公司的稱呼,根據不同需要,甲方可能會用甲方所有不同型別的公司作為乙方對外公佈的經紀公司。
3-1-3 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策劃執行對外名稱和自己的稱呼。
3-2 肖像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可對乙方肖像進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權享有相應報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8-1-1中收益約定分配)。 3-2-1 乙方必須將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藝術照片、廣告照片、各種媒體形象資料等)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個月內陸續交甲方歸檔保管,甲方保證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四、名譽
4-1 合同存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甲、乙雙方的代理關係可對外不宣傳但如甲方認為需要,乙方對外必須承認甲方的代理關係;甲方對外不得否認與乙方的代理關係,並依據乙方的實際利益和狀況進行有利於乙方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