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戶口政策及手續辦理

才智咖 人氣:1.62W

戶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中國歷史上的戶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絡的,以家庭、家族、宗族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的2017年最新上海戶口落戶政策最新訊息,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7年上海戶口政策及手續辦理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這七大類條件性指標包括:

1)學歷;2)在滬就職;3)在滬繳納社會保險;4)在滬繳納個人所得稅;5)外省市(海外)工作資質;6)特殊成就;7)在滬創業投資納稅。對於此次改革的目的,方案明確指出“基於國家戶籍制度改革的新趨勢,以及上海所面臨的人才不足和各地人才競爭形勢,對上海居住證轉戶籍人口提出一個基本的政策設計框架”。這是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上海市第四次戶籍鬆動,此次戶籍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吸引人才,或許為眾多持有上海居住證的人士及外地人才開啟入滬之門。

二、怎麼樣辦理上海市戶口遷移?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審批的申請和辦理手續有哪些?

1)戶口遷移辦理物件

外省市戶籍申請上海市戶口人員

2)戶口遷移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特殊情況需出具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特殊情況需提供辦理申請、變更房地產權證的全部申請審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經民政部門稽核過的材料須附該部門的稽核手續;

7、少數民族人員,還須提供少數民族身份的有效憑證;

8、申請人的父母若原為本市知青、支內、支邊外遷的,須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內、支邊的依據及父母子女關係的原始憑證(如:父母結婚證、老戶籍資料、職工登記表、兄弟姐妹來滬審批資料等);

9、申請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專案,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10、申請人在當地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服務卡等無業憑證、與單位脫離關係的原始憑證及當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出具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起止日期的證明”和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等原始憑證、養老保險手冊原件);

11、申請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子女情況的證明,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2、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3、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4、申請人配偶的全戶戶籍資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來滬的需附上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必要時還需出具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和與其父母有無血緣關係的司法鑑定),其子女的就學情況原始憑證(如:畢業證書、學籍卡、目前就讀證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一、準備好相關材料。

二、攜帶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即可。

三、辦理地點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受理視窗。

四、辦理時限

除當場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外,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審批決定或者提出明確的稽核意見和理由後,報所屬公安分(縣)局。公安分(縣)局應當自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審批決定或者提出明確的稽核意見和理由後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應當自收到公安分(縣)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審批決定。

一、關於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並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後,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複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佈。

二、關於激勵條件

(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是指持證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被評聘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或高階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階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聘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可視作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具體地區及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後另行公佈。

(七)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三、關於申請的提出

(八)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上下載)並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並備齊材料後,向市或者註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

3、通過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係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4、用人單位不得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四、關於申請材料

(九)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十)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證明”,是指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在2006年及以後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一)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聘任證書;經批准,通過以聘代評的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提供單位的聘書;本市頒發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由外省市核發且通過本市考核複評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經認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戶籍地鄉鎮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有關證明出具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治安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關證明。

(十三)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滬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2、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職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證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及同意落戶證明。

3、落戶在本市直系親屬家中的,提供本人與直系親屬的身份關係證明、直系親屬在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和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十四)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單位的法人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

2、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個人獲獎證書;

(2)在本市取得的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

(3)本市的高階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

3、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所在用人單位企業納稅完稅憑證;

(2)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證明材料;

(3)投資人的完稅憑證。

五、關於辦理流程

(十五)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稽核。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稽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稽核通過的,及時將稽核合格人員資訊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六、遷入戶口

(十六)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辦理“遷入戶口”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持證人員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後,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落戶地區、縣公安局的戶政部門辦理《准予遷入證明》;

2、持《准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3、持《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及其他相關證明到落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遷滬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七、關於家屬隨遷

(十七)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是指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週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16週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另需提供學籍證明。

八、關於輪候

(十八)辦法第十三條所稱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按下述方式執行: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行網上辦理,按照稽核通過的先後順序,自動生成網上順序號進行排隊輪候。超過當年調控總量的,繼續予以受理並稽核,稽核通過的,依次進入下一年度辦理。

九、其他

(十九)持證人員戶籍落戶本市後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實施細則中的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