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證明辦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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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1)本人申請;(2)本人戶口簿或遷移證;(3)戶籍調查報告(包括戶口檔案資料和原居地調查)由戶籍警調查核實後,填《補漏登記表》,經所長稽核簽字,到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補錄。

戶籍證明辦理(3)

出生日期、族別變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區、縣兩勞動部門職工出生年月認定表或區、市民委族別認定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查戶籍檔案,確屬工作失誤填錯的,填寫變更審批表,經派出所稽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變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複員軍人(包括退回、開除)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證;2、戶口簿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查核登出記錄,列印戶籍證明報所長,由派出所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入學前系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落戶:

1、畢業證;2、戶口遷移證;3、戶口簿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民-警查核確有遷移登記,列印戶籍證明報所長審批後,應當場恢復戶口。住址跨所變動的,先落戶口後遷出。

大中專院校、技校招生落戶:

1、入學時選擇戶口遷入烏市的,由學校派專人(1)大中專院校招生計劃或技校招生計劃;(2)遷移證;(3)花名冊;(4)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戶口內勤直接辦理落戶。

2、入學時不願意將戶口遷入烏市的外地生源學生,憑居民身份證、招生花名冊由學校派專人持上述材料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大、中專學生轉學、退學落戶:

自治區範圍內辦理轉學的憑自治區教委主管部門批准檔案,跨區辦理轉學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部門批准檔案辦理,學生因故退學的,憑學校批准檔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當地派出所民-警稽核後,所長批准辦理落戶。

勞-改、勞教登出: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登出戶口的規定,以往已登出戶口的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參軍登出:

1、入伍通知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上述證明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登出手續,收繳居民身份證。

出國、(境)人員戶口:

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戶口的規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對於以往已登出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登出的規定。對於以往已登出戶口的人員,若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對於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登出其戶口。

死亡登出:

由家屬持1、死亡醫學證明書;2、戶口簿、身份證,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高校錄取學生遷出:

由本人持1、戶口簿;2、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解除勞教本市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戶口簿到原登出戶口派出所申報,經戶口內勤查核登出記錄,由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新出生嬰兒落戶須知

凡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1、隨父母自願選擇。

2、出生證、準生證各影印件一份(落戶時必須帶上原件)兩證章子必須蓋全。

出生證(蓋章處指婦幼保健站)準生證(蓋章處指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3、三個月內新出生的嬰兒直接落戶,超過三個月經所長審批方可落戶。

4、結婚證影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投靠人女性滿55歲,男性60歲。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影印件。

7、離退休證原件及影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子女不得超過十八週歲。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

4、被投靠人單位證明及辦事處證明。

5、被投靠人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

6、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

夫妻投靠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結婚滿四年。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4、非農業戶口(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無業證明,兵團戶口出具兵團社會保障局無業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7、雙方身份證影印件。

現在制度正在改革,以後就沒有什麼非農業戶口了,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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