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百日攻堅戰活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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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百日攻堅戰活動總結

在“百日攻堅戰”活動關鍵時間,北安法院利用10天時間兵分三路,集中執行涉及信用社貸款案件,先後拘留3名被執行人,查封被執行人財產15萬餘元,執行現金近20萬元,凍結32名被執行人工資收入,8人作出還款計劃,執結案件6件,使“百日攻堅戰”活動取得階段性勝利。

一、堅決嚴懲賴賬戶,以警示他人。

在執行信用社案件時,執行人員對個案進行分類排隊,確定執行措施,對有能力的,堅決依法強制執行,以警示他人。趙某欠信用社貸款判決生效後,多次向執行人員保證如期還款。可他抱有僥倖心理,一拖再拖。並向其他借款人授意集體不還款,法院也沒有辦法。法院決定對其拘留,執行人員先後三次到趙某家均撲個空,最後通過聯席會成員提供資訊,將趙某在一家娛樂場所逮個正著。趙某當天償還一萬元現金,餘款由他人提供擔保10日內付清。其他人借款人紛紛到信用社履行還款義務。

二、執行擔保人,敲山震虎。

通過執行發現一些借款人在借款時由擔保人擔保,這些擔保人有能力償還,但他們認為沒有真正借款,以種種理由搪塞還款。法院將擔保人的工資或其他財產查封凍結後,他們主動找借款人要求還款,借款人出於擔保人所逼,想盡辦法償還貸款。在法院凍結32名擔保人工資之後,不到10天的時間有11名借款人主動到信用社還款。其餘的擔保人因借款人確實無力償還,不得不同意用工資償還。

三、執行第三人,講明借款他用的後果。

一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在借款時採取欺騙手段,告知信用社借款用於購買種子、化肥,可是將款借出後,直接交給第三人另作他用,有的開店、有的.開發房地產。這些人大多為直系親屬。在法院欲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才說出實情。並告訴法院所借的款交付第三人後,第三人沒有出具借據。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找到第三人,講明改變借款用途,逾期不還的法律後果。法院同時將第三人的財產予以查封,然後送達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書,一名第三人在法院查封財產的當天履行給付2萬元義務。另外2名第三人表示10日內還清貸款。

四、因案而異,以物抵債。

在執行貸款抵押物案件時,堅持及時高效,在不損害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建議雙方和解,用抵押物頂抵貸款。此次活動中,信用社共收回二處被執行人借款抵押的房屋,標的達2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