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2006年湛江市檢察院實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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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2006年湛江市檢察院實習報告 本學期第三週,也就是二月27號起,拉開了我們法學院03屆學生為期一個月的實習的序幕。心情是無比的激動,無比的期望的。這是我們法學院的學生跨出學校走向社會崗位邁出的第一步。這也是我們法學院的學生將書本理論向現實轉化的第一步。我有幸來到湛江市檢察院民行檢察科實習,民行科成為我一個月實習的崗位。我們李建民科長首先是向我們介紹我們民行科的工作職能,受案程式及辦案特點及注意的事項。我發現我們民行科的人員都是年輕的幹警,這讓我沒有產生一種年齡上代溝,這可以讓我更快融入到這個集體之中,真正學到知識。之後,我們就投入到緊張的實習工作之中。在一個月的實習期間裡要努力將自己在學校學習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聯絡實踐,在實習期間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幹警交辦的工作。 (教育www.本站整理) 此次實習,主要的崗位是民事行政檢察科,因此主要實習的科目是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民行科是重要的法律監督部門。對基層法院,同級法院的已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決進行程式上和實體上的監督。同時接受有關當事人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在第一個星期實習中。我閱讀了幾個民行科曾經辦理的案件,認真學習標準的司法程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理論回到多彩的實際生活中,細緻的瞭解了抗訴的全過程及法院審判中的疑點問題。真正瞭解和熟悉我國的申訴抗訴程式及檢察院在這一方面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民行科的人員做好案件的裝訂歸檔工作。實習開始後,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悉心向領導和檢察幹警求教,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掌握一些基本的應用法律的技能。進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從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紙上的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第一個星期裡,我深深感到自己多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工作終運用專業知識的匱乏,剛剛開始在民行科對案件的討論,對案件案情的分析無處下手,茫然不知所措,急忙翻閱法律法條,這充分說明了我掌握的法律知識是多麼的不紮實。這讓我非常憂慮。在學校總以為學得不錯,知識挺紮實的,一旦接觸到實際問題便不知所措,不懂得應用,這才發現自己真正的知識是多麼的匱乏,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時我一家之言而已,不過有一點時可以肯定的,就是目前我們的高等教育特別時我們的法學教育與現實生活實踐工作有點脫鉤。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才是最佳的效率,故在以後的實習期間,捉住這個寶貴的機遇,在實踐中充實自己,完善自己,發展自己。 第二個星期最有意義最有收穫的是討論了兩個民事申訴案件。一個是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個是借款合同糾紛案,這兩個案件都經過了兩審,特別是借款合同糾紛經過了四審。經過這兩個案件的通讀,我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所立的合同都是很不歸範的,這與當時的法律意識的欠缺有關,以致使人特別是投機分子以有機可乘。在討論的過程之中,他們又有相似的特點或是共性:兩個案件都涉及到原告被告雙方所舉的證據的證明力,可才信度的問題。這兩個案件的關鍵點就集中在證據的交鋒上。在討論這兩個案件的過程中,辦案人員使用最高頻率的一個詞是“優勢證據規則”。優勢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之中,他不同與刑事訴訟之中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在現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其真實性達到何種程度,也就是可採信度如何,成為審判定案的依據。如果雙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顯示了決然相反的的事實的時候怎麼辦呢?我國的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作出明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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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N073條作出瞭解釋: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據此解析,我國現階段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可以被界定為:“明顯優勢”,法院根據明顯優勢來判斷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提出的相反相互矛盾的證據。這一裁判標準就是“優勢證據規則”。具體到這兩個案件之中,我們討論的焦點也是在優勢這一點上如何來挖掘證據。通過對雙方提出的證據來分析他們的證明力及詞消彼長,來決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訴。 通過上述具體個案的討論,深深感到證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而對案子的證據的分析又是一個重要的過程,同時發覺在現實分析證據的過程中與自己在學校學習的證據法學有很大的不同,這可能就時理論與實踐的區別吧。通過個案學習到法律的實踐技巧,這是我在這個星期的最大收穫。而卻還要繼續向民行科的辦案人員學習。 在第三個星期實習過程中,有個案件觸動著我的思維,也在檢驗著我自己是否擁有能作為未來法律人而具備有的客觀,依法,合理的判斷思維和洞察力。經過在這個案件討論,自我檢驗得出結論:我對一個案件的判斷力和洞察力還停留在一個比較低水平的階段。對一個案件的判斷還不能做到客觀,公正,合理去辨別,在判斷過程中還參雜著自己的主觀定勢的觀點,這樣判斷案件就會有失偏裨。具體到案情失這樣的:湛江市交通局對一個在湛江生活的四川人在馬路上盤查摩托車,交通局的執法人員工作作風粗暴,強迫案件中的當事人交非法營運的罰款,並迫使當事人賠償所謂的某工作人員的醫藥費並做出書面檢討。更可氣的是還扣押摩托車,。並用沙子等使摩托車發動機磨損報廢然後交還給當事人。當事人面對這種情況向交通局的領導反映情況,交通局的領導根本就不理這個事,當事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我進一步在瞭解案件時,主觀上已經失去了一個客觀平衡的心去看待它。而是通過這個案件聯絡到我們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執法部門違規執法,執法犯法,腐敗成風的負面因素。內心以確定交通局的執法人員就是那些欺壓百姓的社會敗類。作為一個法律人不應該犯這樣的先入為主,憑主觀判斷的錯誤。在這個案件有很多的群眾的證言可以證明交通局的執法人員粗暴執法,強迫當事人交錢等。但涉及到交通局的`工作人員破壞摩托車這一行政侵權時,卻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摩托車的損壞是由交通局的人員所為,如果是自己憑著自己對執法人員的負面印象去判斷,這顯然是有背於公正的。當辦理這個案件的檢察官讓我從交通局的立場上思考這個案件時,這讓我的思維很很混亂,無從著手,不知怎麼從交通局的立場上去考量,這是應為我已經從內心裡已經判了交通局的死刑了,已無反案的可能了。這是我從判斷這個案子時學習的收穫:判斷案件不能從自己的主觀出發,應從實際案件給我提供的材料,證據出發。判斷案件時內心應做到不偏不倚,公正。 由於是在民行科,我所接觸的全部是民事案件,在辦案的過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說到的,是對法學專業知識的再學習和再認識。在我的這間辦公室,經常會就疑難案件進行討論,有時候是很正式的全科室討論形成結論,但更多的時候是平時很隨意的探討。我從中獲益匪淺,很多的法學專業知識拿到實踐操作領域來討論,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個多月來的鍛鍊,無論從程式上還是從法律實體問題上,我的收穫是可以和三年的專業學習所得向媲美的,這也是我在畢業實習中最大的財富。


實習生活在我剛剛開始獨立辦案,還沒有來得及大展拳腳的時候就這樣結束了,難免有一些不捨和遺憾。都說大學生在象牙塔裡對社會的認識不夠,所學到的知識實踐性不強,這回的畢業實習讓我對這些說法有了足夠的認識。在實習的日子裡,我逐漸認識到紮實的專業基本功的重要性,認識到對知識不斷更新不斷靈活加以運用的重要性,認識到工作中具體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積累的必要,也認識到與人相處適應社會的必要。在工作的過程中,我時刻嚴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盡我所能的幫助各位老師辦案,發揮我在學校所學到的專業知識。我很感謝我的實習老師,正是在他的幫助和鼓勵下,我的適應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時間就能夠獨立完成各項工作,直至最後可以做到獨立辦案。在這些成長的日子裡,我實踐、思考、反思、總結,所得收穫都已經成為大學生涯中寶貴的財富。或許大學生活中的的片段隨著歲月的流逝難免被遺忘,但這段實習的日子相信仍是會記憶深刻,它作為我們走向社會的第一步,承載了即將面對現實和挑戰的心情,必將難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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