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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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文!

江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 本省建立健全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的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和以居家為基礎、社群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功能完備、規模適度、覆蓋城鄉、適應老年群體不同需求的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援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養老保障公共服務,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應當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體育彩票公益金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老年人體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考核內容。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

(二)擬製並協調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參與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對老年人組織的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下設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老年人服務管理工作,符合條件的,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範圍給予補貼。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資訊檔案和日常聯絡制度,聯合老年人組織、為老年人服務組織、社會團體共同建立老年人保護機制,及時瞭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幫助老年人應對突發事件,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應當結合老年人自身特點、健康狀況,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在全社會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老齡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接納、尊重、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反映老年人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倡導開設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老年書刊。

鼓勵文藝團體創作、演出尊老、敬老、愛老的文藝作品。

鼓勵發展老年慈善事業,提倡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老年節所在月為本省敬老活動月。

敬老活動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老年人在贍養人未成年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醫、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並與贍養人分開生活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期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

第十二條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及時送醫並提供醫療費用和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贍養人護理、照料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護理、照料,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需求的家庭成員有計劃地開展老年人護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三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滿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礙老年人蔘與健康向上的社會活動。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關心、問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老年人要求贍養人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協助老年人聯絡,或者向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反映。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四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贍養義務的分擔進行協商,經徵得老年人同意後簽訂贍養協議。村(居)民委員會、贍養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老年人組織應當監督協議的履行,並在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時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財產、有關證件或者以威脅、恐嚇、刁難等方式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

老年人有與配偶共同生活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意願,不得強迫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財產簽訂書面協議並依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以及拆遷、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所有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時,應當優先滿足老年人選擇住房的合理要求。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自租、自購房屋後,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和自己居住的,應當遷出。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依法屬於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贍養人應當將其代為領取的政府撥付的屬於老年人的各種補貼及時交付老年人。

第十八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九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和老年人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視情況予以勸阻、制止、調解或者採取臨時庇護等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本省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本省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二十一條 本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專案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康復負擔;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蔘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第二十二條 本省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經濟狀況和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可以結合市場需求針對老年人開發並提供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因災、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特困人員供養或者救助。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全部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範圍,給予扶助。

第二十四條 本省應當建立和完善八十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發放高齡津貼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援、社會捐助、個人自費投保相結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為屬於特殊困難群體和重點優撫物件等的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倡導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為退休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為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倡老年人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自願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優先分配適於其居住的樓層;在農村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應當優先安排改造。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養老服務設施均衡佈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鎮)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割槽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按照每百戶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由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盤活現有的國有、集體資產,將閒置的醫院、廠房、學校、農村集體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等改造用於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和城鄉社群,應當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和文體娛樂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管理等方式,推進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引入社會力量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或者運營老年人助餐點、日間照料、全託半托、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專案,開展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

城鄉社群中政府出資建設的為老年人服務的各類設施,應當向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者隊伍,建立完善志願服務記錄制度、志願者表彰和回饋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認捐、認助、認養孤寡或者貧困老年人。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其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的供養、護理等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合同外包等多種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組改制,發展社會資本參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居家養老服務資訊化建設,建設開放式居家養老服務綜合資訊平臺,實現養老服務資訊和資料庫的共建共享、互聯互通。支援企業和社會組織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開發適合老年人電子商務等應用技術和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建立多種型別的養老服務資訊化平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服務、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諮詢、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申請政府補貼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健全城鄉社群老年醫療保健設施,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備。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城鄉社群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服務場所,方便老年人就醫。

社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為轄區內六十五週歲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定期對老年人進行健康狀況評估,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通過智慧終端、網際網路和大資料平臺逐步實現資訊共享。優先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巡迴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推進醫養融合,引導、支援有條件的地方和社會力量建設或者提供醫養融合服務的機構,滿足老年人不同的生活、健康需求。

鼓勵醫療機構與本地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建立合作關係,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為其收住的老年人上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並可以開展網際網路遠端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醫療機構應當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可以作為醫院康復護理場所。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可以為老年人開展長期醫護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支援養老機構按照規定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和臨終關懷機構等。支援醫療資源豐富地區將公立醫院轉為康復、老年護理等機構。推進基層醫療機構與社群、居家養老結合,為老年人家庭提供簽約醫療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扶持行業目錄,制定發展老齡產業的扶持政策,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和參與老齡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產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有條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新興養老產業,利用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優勢,打造集居住、養生、休閒、保健、醫療於一體的健康養老基地,探索異地養老、分時度假養老等新業態。

鼓勵、支援企業開發、生產、經營安全有效的老年產品,鼓勵設立老年用品專櫃、專賣店和舉辦老年產品展示會,促進老年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發放床位建設補貼和床位運營補貼、購買服務、提供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援社會資本興辦養老機構。建立民辦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運營獎補制度。

鼓勵、支援養老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方式給予支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支援養老機構資金的監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對養老機構的建設和運營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公益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給予相關稅收優惠。

公益性養老機構在建設和運營方面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以下費用減免:

(一)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免徵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等建設配套費用以及城市煤氣和供水增容費;

(三)按最低限減半收取有關經營性服務收費;

(四)水、電、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網際網路等費用按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取,免收或者減半收取有關初裝費;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減免費用。

經營性的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本條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費用減免,享受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按最低限收取有關經營性服務收費。

第三十七條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對經營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服務設施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法定程式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由當地政府予以補建,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公益性養老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同意變更為經營性養老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為城鄉社群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提供信貸擔保服務。

加強養老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吸引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本對養老機構投資,支援公益性養老機構資產抵押和優質企業信用貸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拓展融資渠道,支援有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採取措施鼓勵城鄉勞動者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照規定實行就業創業扶持和相關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養老服務用工。

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公立醫療機構、公辦福利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享受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審等待遇。

養老機構應當改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從事老年人公益服務的管理人員,符合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政府公益性崗位補貼。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實行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助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和課程,培育養老服務專業型人才,依託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大型養老機構設立養老護理員培訓基地。養老機構和社群養老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培訓制度,對養老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配備、設施裝置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養老服務質量評估結果,確定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等級、型別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

(二)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養老服務的;

(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消防、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

(四)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五)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

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針對老年人消費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保護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受理老年人的報警、控告、檢舉,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四條 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本省範圍內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優先托執行李、物品,優先優惠乘坐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二)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電信等業務,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有關單位應當提供特需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四)免費進入政府興辦或者給予資金支援的公園;

(五)進入體育館、影劇院等公共文體娛樂休閒場所票價優惠。

六十五週歲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外,還可以在本省範圍內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進入景區景點;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地鐵和輕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條件,可以擴大老年人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

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服務的場所和設施,應當在醒目處設定優待標誌,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老年人。

第四十五條 火車、汽車、地鐵、港口、機場、銀行、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定老年人座椅,車(船)上設定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座席。

公共文化場所應當為老年人文藝團體開展活動免費或者低收費提供場地,公共體育場館應當為老年人免費或者低收費提供活動場地。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或者場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固定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服務視窗、城鄉社群為民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七十週歲以上以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的老年人辦理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時,應當提供上門人像採集、送證等便利服務。老年人隨贍養人異地居住符合戶口遷移規定的,可以將戶口關係遷入贍養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詢問。其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嚴格依法審查其代理資格。

未經核實改變老年人的房屋產權、租賃關係或者更改戶主、遷入戶口的,老年人投訴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證並依法更正。

第四十七條 對貧困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卹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放寬標準和範圍,簡化程式,優先受理、稽核和指派人員辦理。

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投訴或者求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上門或者採取其他方便的形式調查處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收費,對八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遺囑公證予以免費,對七十週歲以上以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的老年人實行電話和網上預約、上門服務。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辦法,為老年人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提供便利條件。

醫療機構通過完善掛號、診療系統管理,開設專用視窗或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高齡、重病、失能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和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等提供便利條件。對老年人實行優先就診,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安排床位。

第四十九條 為老年人提供社會優待服務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及時受理和解決老年人舉報和投訴。主管部門不受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組織可以向同級老齡工作機構和行政監察機關投訴。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都市計畫建設管理中,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求,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生活、衛生、文化、體育、教育、娛樂設施建設,完善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生活環境。

有條件的地方適時推進老年宜居社群建設。引導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配建配備適於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設施裝置,所建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所配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裝置、安全輔具質量標準要求。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舊住宅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鼓勵、支援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第五十二條 專門為老年人建設的居住建築或者居住社群,應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滿足老年人對居住環境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等基本要求。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特長、參與社會活動創造條件,研究制定老年人才資源利用、開發政策,建立老年人才資源供給與社會需求對接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為有專長的老年人建立人才資訊庫。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扶持老年協會發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社群)老年協會的支援。

鼓勵和支援老年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等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訴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揮老年人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條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對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邀請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權益保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

第五十六條 鼓勵、支援有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的老年人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老年人願意為社會創造財富的,聘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為其創造條件,並簽訂勞務協議,保障其合法權益。

老年人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照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老年人蔘加社會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影響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七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老年教育資源應當對城鄉老年人開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建設,促進老年教育規範化。

支援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大學(學校)等老年教育機構,開展各種形式的老年教育,滿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勵高等院校向老年人開放網路課程和註冊旁聽課程,供老年人免費學習。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老年人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適合老年人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各自條件,開闢老年人活動場所,組織老年人蔘加文化、體育等各類活動,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和老年人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協議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或者不履行協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不承擔贍養、扶養老年人的義務,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發展、文化、衛生計生、交通運輸等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主管部門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督促其履行職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