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務工,小心遭遇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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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淘金遇陷阱 護照無效遭遣返

出國務工,小心遭遇黑中介

法院判決中介人與前妻共擔責任

徐某等數十名農民懷著出國淘金夢,剛到異國機場就被發現護照無效。被遣返回國後,他們找到中介人想討回鉅額代辦費用。不料,中介人卻與妻子離婚,並攬下全部債務。徐某遂提起訴訟討要相關費用。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葉某返還徐某赴韓國簽證代辦費用38800元,被告葉某的前妻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初,葉某對外聲稱大量招募赴韓國打工人員,且對外宣傳的代辦費用低於當地勞務輸出公司打出的牌價,吸引了不少渴望出國“淘金”的當地農民。

不久,葉某與原告徐某達成協議,由葉某代徐某辦理去韓國的簽證手續,徐某支付費用人民幣43800元。當地其他數十名農民亦與葉某簽訂類似協議。2002年2月7日,徐某向葉某支付43800元后,葉某出具收條1份。

2002年2月8日,徐某與其他數十名農民一道,從北京坐飛機出境前往韓國。到韓國機場後,因護照被認定無效禁止入境而滯留機場。次日,他們全部被遣返回國。

為此,徐某要求葉某返還代辦費用43800元。經徐某多次追索,葉某僅給付徐某3000元。2002年7月29日,葉某與其妻吉某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約定葉某的債權債務與吉某無關,吉某的債權債務與葉某無關。

2005年,徐某的岳父身患癌症後,徐某曾通過雙方熟悉的第三者要求葉某返還代辦費用,第三者向葉某轉達了徐某的要求,但葉某未履行返還費用的義務,第三者遂代葉某支付了2000元。

2004年1月9日,徐某與另一案件原告陳某向葉某追要所欠代辦費用時,雙方發生糾纏,後被當地派出所勸止。2007年2月17日,徐某和陳某就此事再次與葉某發生糾紛,雙方在當地中心派出所達成協議,由葉某給付徐某、陳某各2000元,用於雙方尋找律師共同解決糾紛。事後,徐某未能付此2000元。

徐某發現私下解決無望後,於2007年5月29日向江蘇省海安縣法院提起訴訟,將葉某及其前妻吉某一併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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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葉某在無任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收取高額費用,將原告等數十名農民送往韓國,由於未能辦理合法的簽證手續,導致該數十名農民在韓國機場被禁止入境並遣返回國,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為此,被告葉某應將所有費用全額退還給原告徐某等數十名農民。被告在原告等人多次索要下,只支付了部分款項,其行為顯屬對農民之利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葉某與原告徐某間因勞務輸出問題產生的債權債務,是在被告葉某、吉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且無夫妻財產約定之證據,故該債務應推定為被告葉某、吉某的共同債務。兩被告嗣後離婚對債權債務的約定,依法不得對抗原告徐某,故原告徐某同時向兩被告主張權利有法可依。

一審判決後,被告葉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判決於法有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說

徐某:出國不成應退還費用

葉某:刑事部分尚未有結果

吉某:已離婚不應作為被告

原告徐某訴稱,2002年2月,兩被告承諾為我辦理赴韓國簽證,收取我代辦費用43800元,並保證不能出國退還全部費用。但被告一直未能為我辦理出國事宜,經我多次追要,被告退還給我5000元,尚欠38800元。2007年2月17日,被告承諾於2月19日處理,但被告未履行承諾,現要求兩被告償還38800元。

被告葉某辯稱,我已經為原告辦理了去韓國的簽證,我未向原告承諾退還代辦費;且原告等人已控告我詐騙,該案已移交北京市公安機關審理。另外,2007年2月17日的收條是脅迫所寫,不是還款的承諾,原告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葉某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林秋敏的欠條(包括原告徐某在內等14人)影印件1份,證明應由林秋敏退還原告等14人的代辦費用,並提交了海安縣公安局2002年6月4日移送案件通知書影印件1份,證明原告等14人已控告被告葉某犯詐騙罪,後該案因主要犯罪地在北京,被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至今未有結論,故主張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徐某則認為,北京方的欠條是出具給被告葉某的,並未直接出具給原告等勞務人員,北京方與葉某、葉某與勞務人員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本案相關費用應由葉某夫婦直接承擔責任。

被告吉某辯稱,原告與被告葉某是勞務合同糾紛,我沒有參與經營,且我與被告葉某已經離婚,離婚時已經明確葉某的債務由其自行負責,我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外,原告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