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範境內來滬人員《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辦理,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境內來滬人員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在本市就業、投資開業、就讀、進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的境內人員,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申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核定及相關證件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定的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居住證》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申辦材料)
(一)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影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影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影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影印件(驗原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影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第五條(受理)
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並確認後簽字,同時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資訊系統中登記資訊、拍照,並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六條(資訊、材料移送)
對就業、投資開業和個體經營的,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資訊移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投靠、就讀、進修的,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材料移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核定)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資訊、申辦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資訊系統通知制證。
第八條(簽發、制證)
《居住證》由上海市公安局統一簽發。
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製作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
第九條(領證)
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並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條(資訊變更)
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或其他登記專案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資訊變更手續。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資訊提交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由相關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掛失)
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掛失手續。
第十二條(補辦)
持證人證件損毀,或證件遺失並辦理掛失手續後30日內未找回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補辦手續。
對符合《居住證》補辦條件的,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在居住證資訊系統提出補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領證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補證工本費。對《居住證》損毀的補證人,在發放新證的同時,應當收回其損毀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簽註)
《居住證》每年簽註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可在60天內補辦簽註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簽註時,應當提供在滬居住地址資訊和就業資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核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簽註。
簽註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註之日起1年計算。
第十四條(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