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普通話圓夢你我他手抄報內容資料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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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是第17屆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週,今年的活動於9月15日至21日開展。本屆的主題是《說好普通話圓夢你我他》,以下是本站就業指導網的小編為您精心準備的說好普通話圓夢你我他手抄報內容資料,供參考。

說好普通話圓夢你我他手抄報內容資料精選

一、普通話的由來

民族共同語是民族內部共同用來交際的語言,是識別一個獨立民族的主要標誌之一。

漢民族共同語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時期就產生了。當時的民族共同語叫“雅言”,主要流行於黃河流域,我國第一部詩歌總集《詩經》的語言就是雅言。漢代的民族共同語叫“通語”。唐宋時期,人們寫文章、作詩詞非常注意使用“正音”(國家頒佈的讀音)。明清時期的漢民族共同語叫“官話”。民國時期漢民族共同語叫“國語”。新中國成立後的漢民族共同語叫“普通話”。

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它作為我們漢民族共同語的地位是歷史形成的。一方面,作為北方方言代表的北京話,數百年來作為官府的通用語言傳播到了全國各地,而發展成為“官話";另一方面,“白話文運動”以後,作家們自覺地用普通話寫作,湧現出一大批作為普通話書面語規範的典範作品。“國語運動”又在口語方面增強了北京話的代表性,促使北京語音成為全民族共同語的標準音。北方方言區自身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和人口優勢等客觀條件奠定了普通話作為漢民族共同語的地位。

 二、推廣普通話宣傳口號

(1)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2) 積極普及民族共同語,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3) 愛國旗,唱國歌,說普通話

(4) 四海同音,萬眾一心

(5) 普通話:神州音,華夏情

(6) 普及普通話,四海是一家

(7) 面向現代化,推廣普通話

(8) 積極普及普通話,齊心協力奔小康

(9) 樹立語言規範意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10) 推廣普通話,公務員要帶頭

(11) 新聞媒體要成為推廣普通話的榜樣

(12) 普通話是我們的校園語言

(13) 我是中國娃,愛說普通話

(14) 普通話: 情感的紐帶,溝通的橋樑

(15) 說普通話,迎四方賓客;用文明語,送一片真情

(16) 溝通——從普通話開始

(17) 說好普通話,方便你我他

(18) 說普通話,從我做起

(19) 說好普通話,朋友遍天下

(20) 普通話,使你我靠得更近

(21) 普通話——時代的需求,時尚的追求

(22) 普通話——讓生活更精彩,讓社會更溫馨

(23) 普通話同青春攜手,文明語和時尚並肩

(24) 文明語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話融匯東西南北情

(25) 心相印,語相通,共奔小康樂融融

(26) 實現順暢交流,構建和諧社會

三、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 《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 ( 班級 ) 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國小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