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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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有什麼規定?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上海居住證規定

制度對於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載明內容《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有效期限:《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資訊;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資訊;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資訊系統

《居住證》資訊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資訊系統。

《居住證》資訊系統的規劃建設、執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居住證申領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 內容:申請函應向_______提出

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程式碼證影印件(1份) 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准證書影印件(1份) 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 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 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 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塗改。首頁的單位程式碼為組織機構程式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係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影印有效。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 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 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 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並蓋章

5.結婚證書影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 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影印件(3份)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 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職稱證書影印件(1份) 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鑑定,高階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覆影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影印件(1份) 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1份) 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影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地派出所同意證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影印件。

13.被引進人員體檢報告(1份) 內容:上海區級以上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

第十二條 (申請的稽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釋出。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稽核確定。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資訊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參與科技專案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專案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專案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大學聯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餘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餘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並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註、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註和多次出入境簽註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並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