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居住證暫行條例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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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居住證暫行條例公佈

《條例》共23條,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為依據,以各地已出臺的居住證制度為參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上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

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

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條例》的公佈施行,必將對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重要作用。

居住證暫行條例解讀

居住證的“含金量”福利有多少?

《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能不能落戶?

《條例》規定:首先,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然後,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城市的居住證持有人落戶條件,條例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最低,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也不高,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確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不過對於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就業的範圍、年限和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住所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就開始變高了。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不得超過5年)都是必須的。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還可以對就業的範圍、年限和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條例明確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