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人才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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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人才居住證

一、行政許可內容

准許辦理《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深人報〔2002〕47號,2003年2月1日施行)

(二)關於做好辦理《深圳市經濟特區居住證》和《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工作的通知(深公人〔2005〕16號)。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辦理。

四、行政許可條件

持中國護照的非深圳戶籍的出國留學人員(含已獲得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和已加入外國籍、持外國護照的出國留學人員並且具有相應學歷證明和就業證明符合登記條件,經深圳市人事局稽核同意辦證的可以申辦。

法律依據:《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五、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申請表》(經深圳市人事局、勞動局稽核蓋章)(原件1份);

(二)海外留學有關憑據或證明(人事局已核驗,提供影印件1份);

(三)本市工作憑據或證明(人事局已核驗,提供影印件1份);

(四)辦證人提供一寸免冠白底彩照相片兩張。

法律依據:《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申請表》。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各區公安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各區公安分局。

九、行政許可程式

深圳市人事局下轄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稽核批准,深圳市公安局發證。

十、行政許可時限

各公安分局人口科自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發證。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一年或二年兩種。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的人員,除享有持《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人員的同等待遇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國小就讀免繳納借讀費,並可以報考市、區重點中學的.高中部;

(二)可到各公立醫院就診並享受各大醫院提供方便;

(三)可申請租用市、區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學生公寓;

(四)申辦企業的給予註冊手續上的便利,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持外國護照的海外留學人員按照有關稅收法規享受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待遇;持中國護照並在國外留海外留學人員,在深取得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時,除減薪除法定費用外,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外匯,通過指定銀行匯出國外,或憑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匯攜帶許可證攜帶出國。

十三、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需要年審續辦,續辦者應在期滿前一個月持有關協議、合同以及所辦企業的有效營業執照影印件到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申請延期,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准予延期,逾期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