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蘭州大學考研考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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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7考研的接近,各院校也開始進行考研考場佈置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2017年蘭州大學考研考場安排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2017年蘭州大學考研考場安排

 一、考場教學樓的管理

蘭州大學考點考場設在醫學校區杏林樓和蘭州市第七中學。按國家教育考試要求,考點考場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12月23日下午17:30至12月25日下午17:30期間,學校將對醫學校區杏林樓實行封閉管理,請有關單位提前調整好考試期間的工作安排。給大家的工作、學習造成不便,敬請諒解,並相互轉告。

12月23日下午16:00-17:30之間,考點辦公室將統一佈置考場,杏林樓各教室及樓層教師休息室內所有書籍和雜物,都將按國家教育考試的要求進行清理,請同學們提前將學習用品從杏林樓教室(含各樓層教師休息室)轉移回自己宿舍。對未及時轉移的學習用品,若出現損壞、遺失等情況,學校不承擔責任。

在杏林樓和蘭州市第七中學國中部教學樓封閉管理期間,考生憑《准考證》進入,監考及考務工作人員憑考試工作證進入,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違反者,學校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二、監考培訓安排

蘭州大學考點辦公室將於考試前召開監考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會,請有關監考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準時參加培訓。不參加培訓和培訓後不合格人員不得參加此次考務工作。參加人員名單及具體培訓時間、地點由研招辦電話方式逐一通知到與會人員。

按教育部和甘肅省要求,參加監考及考務的工作人員須為我校在崗在編的教師或幹部,其他人員不得參與監考及考務工作,所有監考及考務工作人員名單須報甘肅省和教育部備案。

 三、考試期間通勤車安排

考試期間,考點辦公室將為監考人員及考務工作人員安排“考試專用”通勤車,有關人員憑考試工作證乘坐,具體安排將在監考培訓會上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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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校既是招生單位(程式碼:10731)又是考點(程式碼:6208)。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資訊釋出只有“蘭州理工大學研究生院”網站(網址)和“中國研究生招生資訊網”( 或 ,)只有此兩處地方,沒有其他釋出方式。其他任何網站釋出的資訊請仔細甄別真實性,注意風險防範,以免上當受騙。

一志願報考蘭州理工大學的考生,請關注所在報考點的公告,遵照所在報考點的要求做好考前的準備工作。

報考點的選擇6208的考生,請關注一志願報考單位,注意一志願報考單位的有關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公告,並做好考前的準備工作。需要說明的是我校報考點(程式碼:6208)考場均在校本部,現場確認地點的對面三棟樓(1號樓、1南樓、1北樓)。

2、歡迎全國各地有志青年一志願踴躍報考蘭州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我校從1958年以“甘肅工業大學”進行招生,到今天的蘭州理工大學,詳細資訊可登陸我校主頁查詢有關資訊(),弘揚紅柳精神,紮根西北高原,是你立志成才的好地方,考研資訊可登陸我校研究生招生主頁查詢()。

歡迎一志願報考蘭州理工大學!準確、客觀的評價自身實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大學、專業,順暢成就人生理想!知識改變命運,學習成就未來!

3、12月15日開始,考生憑個人使用者名和賬號,登入“中國研究生招生資訊網”( 或 ,),下載列印個人准考證,列印到A4幅面的紙張上,並注意保持准考證的乾淨整潔。考試必須攜帶准考證和身份證。

4、根據甘肅省考試院的要求,我校考點考生入場,必須接受金屬探測器檢查,考點在統考科目中統一提供考試文具。因此,請考生務必輕裝上陣,僅僅攜帶准考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不要攜帶計時工具或者自帶文具(自命題考試科目除外),避免穿著含金屬裝飾較多的衣物,不要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用品(不要攜帶任何文字資料、文具、計時工具(如手錶)、電子儲存裝置、手機及其它無線電通訊工具,否則一律以作弊論處。特別強調不要攜帶通訊裝置,每年都有考生攜帶關閉的手機進場,每年都是按照作弊處理了。),以免影響進場速度和考試情緒。

5、經協調,我校學生食堂在考試期間允許現金購買餐飲服務,可以提供中午午餐(含清真餐),請考生注意考試期間飲食衛生。我校在非考場用教室提供了中午休息場所,條件具備的地點都提供了開水和一次性紙杯,供中午休息使用,條件有限,還請各位克服下困難。

6、我校考點均為標準化考場,教室前面提供掛鐘計時,入場需金屬探測違禁物品,身份證二代檢查儀隨時可以檢查二代身份證。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高壓嚴打之下,研究生考試作弊比例已經降低的非常低了,特別是在刑法第九條修正案法律通過以後,因為作弊問題首先涉及的是法律問題,然後才是升學問題。第一批觸犯法律的考生仍在接受法律的嚴懲,大部分仍在三年禁止報考名單中,失去了很多工作、升學等機會,計入個人誠信系統,對個體在社會生活中造成處處不便。

儘管如此,總有少數考生心存僥倖,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超出自己真實水平的成績;每到考前或考試期間,也總有一些不法分子和違法“助考”、“培訓”機構利用考生的這種心理兜售假試題、假答案,或自稱能弄到答案,考試時能將答案傳進考場而向考生兜售無線電作弊工具,從而導致部分考生受騙上當。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凡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6年6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考生。凡在考試中違紀作弊的,一律按照《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相關資訊記入教育部誠信檔案,並通知其所在高校或工作單位。凡涉嫌考試違法犯罪的,立即報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