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招生辦考研考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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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的時間以及快要到來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2017年河北省招生辦考研考場安排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2017年河北省招生辦考研考場安排

1.我省所有考場均為視訊監控考場,考生違規行為可通過考場視訊錄影回放進行認定,請考生誠信應考。

2.請考生認真閱讀涉考違法違規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考生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3.請考生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考試工作人員的身份驗證核查、隨身物品檢查及安全檢查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為避免在安檢中出現不必要的麻煩,請考生儘量不要穿戴含金屬的衣物和飾品。

4.考生不得攜帶任何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裝置、掃描裝置等)、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或有儲存、程式設計、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否則按違規處理。

我省考場統一配備掛鐘,作為考生掌握考試時間的參考,考試時間以考點的統一訊號為準。考生不得攜帶計時用表、文具盒、眼鏡盒等物品進入考場,只准帶必需的文具,如黑色字跡簽字筆、鉛筆、橡皮等,或根據招生單位在准考證上註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列印的《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塗改或書寫。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袋需考生本人拆啟和密封,請考生提前準備好小刀和膠棒。

參加農學門類化學(農)(科目程式碼為315)的考生需攜帶不帶字典儲存和程式設計功能、具有對數及冪指數計算功能的科學計算器,其他統考科目考試中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5.每科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對於居民身份證已經過期或即將過期的,請考生提前補辦新的身份證)和准考證入場,入場前須通過監考員的安全檢查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入座後將有效居民身份證和准考證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備查對。

6.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考生進入考場後中途不得擅自離開考場,本單元考試結束後才準交卷出場。

7.考生領到統考科目答題卡、試題冊和“考生資訊條形碼”後,應首先在試題冊首頁和每張答題卡(正反面)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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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理工大學考點碩士生入學考試注意事項

1、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准考證》由考生從網上自行下載列印。2016年12月15日-12月26日,考生可憑網報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登入中國研究生招生資訊網()下載列印《准考證》。《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塗改或書寫。

2、考試時間為2016年12月24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交卷時間不得早於考試結束前30分鐘。

3、考生除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隨身物品(包括手機、智慧手錶及手環等具有發射或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一律不得帶入考場,如有攜帶必須放在考場外指定位置。宣告:本考點不負責保管考生個人物品,如有遺失,責任自負。請考生除必要的考試用品外,切勿攜帶其他隨身物品(包括手機、智慧手錶及手環等具有發射或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參加考試。

4、請考生務必帶好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憑兩證進入考場。

5、開考前,考生應仔細檢查試卷、答題卡與本場考試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錯裝、漏裝、錯印、字跡不清、破損等情況;貼上在試卷上的“試卷條形碼”是否有漏貼、不完整、破損等情況。如有,立即舉手報告,開考後不再調換答題卡。

6、考生答題時,答題卡塗點必須用2B鉛筆,其他用黑色簽字筆書寫。

7、上海理工大學考點設在上海理工大學軍工路校區(軍工路516號),具體考場安排資訊將從12月21日起公佈在上海理工大學研究生招生網()上,可輸入本人考生編號、證件號碼查詢,請各位考生儘早下載准考證,並提前熟悉考場具體位置。

8、考試期間學校不提供停車場地,請各位考生根據本人情況儘早抵達,以免影響考試。

9、在考試期間我校開放食堂供廣大考生午間休息使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代考替考等4類行為將觸犯《刑法》,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請考生增強法制觀念,遠離考試作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