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會計畢業論文提綱

才智咖 人氣:2.05W

論文提綱目的很簡單,就是讓論文寫作有章可依。以下是本站小編為您蒐集整理的財稅會計畢業論文提綱,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財稅會計畢業論文提綱

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基金業發展迅猛,截至2005年6月30日,中國大陸市場獲准開業的基金公司合計47家,共管理190只基金,基金規模已超過4200億元,基金業對人民經濟的影響正日益擴張。隨著基金業的快速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尤其是對各種創新工具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核算上,由於缺少統一的規範,使得各基金公司遵照各自的理解進行處理,從而導致各基金公司所供給的會計資訊可比性不強。同時,由於惡性競爭,部分代銷手續費和尾隨佣金流人體制外,帶來國家稅收的流失和市場秩序的雜亂,基金行業相關財稅法規及會計核算制度亟待修訂。

論文關鍵詞:基金 財稅 會計 政策 調查

深圳市地處革新開放的前沿,各種金融創新工具在國內運用較早,註冊地在深圳的基金公司約佔全國的1/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為進一步領會基金行業快速發展中相應的財稅政策、會計核算法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有關財稅制度與會計政策,堵塞收入黑洞,維護財經秩序,保證基金業會計資訊質量,深圳專員辦於2005年9月,對深圳市基金行業履行財稅政策及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形成如下報告:

(一)現狀:

目前,國內基金市場已經進入到以開放式基金為主的時代,基金銷售市場也進入到嚴重的買方市場階段,基金公司向各銷售商按基金銷售規模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銷售手續費。同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在符合規定條款的情況下,可以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銷售手續費。基金銷售手續費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時發生的認購費、申購費及贖回費,交易時由代銷機構向投資人收取,由投資人直接承擔,歸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所得。

目前,實務操作中這部分銷售手續費絕大多數歸代銷機構所得。發生時有三種核算方式:

1.淨額法。即基金公司將對客戶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總額,減去屬於代銷機構應收取的費用部分(對代銷機構應得部分作代收代付處理),剩餘部分記入基金公司收入,這種形式用得較普遍。

2.總額法。即基金公司將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確覺得收入,將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核算。

3.後端收費模式。交易時向投資人免收手續費,銷售手續費以基金銷售服務費或掛應收款的方式由基金資產列支,按日計提,按月由基金資產統一劃給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按代銷協議約定劃付給代銷機構。後端收費有助於鼓勵持有人長期持有基金。實務中有的是先記入應收賬款,待贖回時收到費用再結轉損益,也有的直接記入當期費用,待贖回時收到衝減費用,還有的.按比例逐期分攤但比例斷定法子不明確。

另外,由於基金公司難以廣泛設立自己的銷售網路,絕大部分基金銷售委託銀行、券商或專業基金銷售公司等代銷機構進行。從現狀來看,基金公司不僅要向代銷機構支付基金交易時直接向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之外,還不得不將基金管理費收入與代銷機構進行分成,作為代銷機構獲得的尾隨佣金。

(二)存在問題分析:

問題一: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究竟是按總額法還是按淨額法確認收入,在現有的制度中未有明確規定,甚至沒有適宜的會計科目反映和披露該項成本支出,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據自身的主觀判斷對這一相同業務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有公司覺得,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是作為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應該全額記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銷機構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至於大家關注的可能存在的雙重徵稅的問題,營業稅是流轉稅,就是每個環節都要徵稅。

也有公司覺得,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投資者存在事實上的三法子律關係,在代銷方式中,手續費收入是由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瓜分,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後返(代銷機構)的歷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續費資金給代銷機構,只是因為有清算便利而進行的代收代付,不應列為基金公司成本。

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個打包的資金,客戶資料根本無從拿到,客戶還是代銷機構的客戶。可見代銷機構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務客戶,一方抓客戶資源,一方管理資金,各司其職,是合作伙伴關係,而不僅僅是代理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更應根據各自份額分辨確認收入。

問題二:向投資人收取的基金銷售手續費減免時,基金公司先收後返的手續費是否確認收入並繳納營業稅。

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銷售手續費有兩種操作法子,一是直接減免,不收取;二是先收後返。對前者,實務中的爭議不大,即減免了就無需在賬面計量和核算了。但對後者,在稅務處理和會計計量上還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覺得,既然收了就應確認收入,返還時作為費用,並且要對方供給發票才幹計人費用,否則就只能稅後列支。另一種觀點覺得:只要在交易時達成了協議,並且是合法合規的,則先收後返時,應將返還作為正常銷售折扣,直接衝減收入。

問題三,後端收費模式下,基金公司預先給代銷機構的銷售手續費應如何列支,待收到手續費時,基金公司又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涉稅問題如何界定,核心問題在於是否確覺得基金公司收入,是總額法、淨額法之爭的極端情況。

問題四,基金公司將代銷機構分成的管理費收入即尾隨佣金往往通過擠佔其他費用科目來列支,從而導致會計資訊失真。同時,尾隨佣金由於均在代銷機構總部入賬,短缺有效監管。對此,現行制度尚未明確規定有關各方如何確認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