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部門指規範訴訟活動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法學的一個重要領域。
法學專業論文提綱
前言
一,超期羈押的界定
二,超期羈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羈押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
(二)超期羈押嚴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式公正的實現
(三)超期羈押妨礙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增加訴訟成本
(四)超期羈押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三,超期羈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仍較為嚴重
(二)過於強調懲罰犯罪刑事訴訟目的而忽視了人權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著一些明顯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救濟機制
(五)落後的偵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約
四,解決超期羈押的對策
1,轉變"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
2,轉變"重懲罰,輕人權"的觀念
(二)填補現行法律漏洞,完善羈押立法規定
1,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前羈押的規定
2,完善《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超期羈押發生後的國家賠償的規定
(三)完善對超期羈押的監督機制和救濟程式
1,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機制
2,建立超期羈押的救濟程式
3,建立羈押的替代措施
結束語
註釋
參考文獻
訴訟法論文範文
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經常遇到訴訟文書的留置送達和近親屬範圍的確定兩個法律問題,但現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此卻有不同的規定和互相牴觸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這一缺陷,給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帶來了不便和困惑,也有失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合理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一、訴訟文書留置送達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也作出了相類似的規定。由於種種原因,在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受送達人或其親屬或代收人拒絕接收訴狀、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等送達難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送達人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的規定,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使訴訟文書留置送達難的問題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