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具員工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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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主動出具員工離職證明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歡迎閱讀參考!

單位出具員工離職證明

關於用人單位是否應當主動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一審法院法官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及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案件中雖然原告對於未主動索要離職證明也有一定過錯,但被告方未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原告無法及時就業,故也應當承擔“80%”的責任。然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九的規定:“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在員工索要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責任,這裡有一個用人單位“拒絕”動作的要求。

另外如不能享受的保險待遇自然也包括失業保險,但是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必須是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離職,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員工離職後主張未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要舉證證明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但如果員工是主張因用人單位未主動出具離職證明喪失就業機會的賠償,那麼我認為按照一般的理解,員工非因為本人原因離職後有切實尋找新工作的需求,應當由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時候主動出具離職證明,保障員工新就業機會的實現,對於要求用人單位主動出具是合理的。 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在原告沒有提供任何喪失就業機會損失證據的情況下,採信了原告的一面之詞。

綜上,筆者認為,對於用人單位是否應當主動出具離職證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可以做出一些不同情況下的區分,但從公司防範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最好還是主動出具的好。

員工離職證明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二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三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 年 月 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 年 月 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