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的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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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文: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個人的離職證明,供參考!

關於個人的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1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2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離職證明3

某某先生/女士 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11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離職證明4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08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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