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假 條
姓 名 | 部門/工區或隊 | ||||
起 止 時 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請 假 事 由 | |||||
部門(工區)負責人 | 專案經理/主管領導 | ||||
請假期間工作替代人 | |||||
銷假時間 | 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
備註: 1、部門和工區人員離開時先向部門和工區負責人請假,批准後再向主管領導請假;部門和工區負責人離開時先向主管領導請假,批准後再向專案經理請假。 2、請假後不能按時返回工地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否則按曠工處理。 3、請假手續被批准後,離開工地次日計算請假,返回工地12:00前銷假記半天考勤,12:00後銷假無考勤(以到綜合辦銷假時間為準)。 4、返回工地後及時在綜合辦辦理銷假手續,口頭銷假一律視為無效,未銷假的按事假處理。 5、所有經領導批准的假條在離開工地前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