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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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係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精選7篇)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1.為規範公司員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2.勞逸結合,保護員工身體健康

3.保證公司運營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1.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2.按提成制度結算的營銷人員和不適用本規定。

三、加班的分類和程式: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因工作崗位不能斷續,需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臨時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或休息日突發事件稱為應急加班。

2.計劃加班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人事部稽核備案,由人事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後因緊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發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後補填《加班申請單》,並註明“補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後補填,否則不認定為加班。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

班,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由於部門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審批程式進行。員工需有計劃的組織展開各項工作,提高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時間限制:

(1)一般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過4小時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按36小時計算。

3.健康第一原則:

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4.調休優先原則: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

5.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或加班加點。

五、加班認定:

1.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②發生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③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務。)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1)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3)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4小時以內的;

(4)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出差補貼政策另計;

(5)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週一至週五加班算平時工作日加班,週六週日算公休日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算節假日加班。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後接到新任務算加班,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週一至週五因公司需要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內原則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補償:

1.加班調休

(1)員工加班後除法定節假日外,一律安排調休,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2)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領導安排。

2.員工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1)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點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延時加點工時×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公休加班工時×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法定加班工時×3倍

(2)加班費的計發比例

a.平時工作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計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

c.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3倍計算。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1.1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班組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2各部門經理應承擔控制本部門年度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加班時間原則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總加班小時以內(其內容詳見《年度加班考核指標表》)。

2.3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單》的加班結算方式及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和累積調休小時數;負責每季度統計各部門加班執行情況並通報給各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

3.適用範圍

3.1本公司全體員工。

4.原則

4.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4.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4.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歷史資料進行年度總額控制。

5.內容

5.1加班種類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

5.1.2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運轉員工的倒班週末。

5.1.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5.2加班認定

5.2.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5.3加班審批程式

5.3.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稽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單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5.3.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並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

5.3.3任何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得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如:元旦、春節、清明、五一勞動節、端午、中秋、十一國慶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5.4.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工資:

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3

第1條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准許員工申請加班。

1.1在正常工作時間完不成任務又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

1.2臨時佈置的緊急任務。

1.3必須於班後或休息日完成的任務。

第2條員工加班須由其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同意後填寫“加班申請表”,報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後,報人事部備案。未經批准,自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第3條緊急情況下,部門主管可先獲得經理的許可後直接執行加班作業,事後填具“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備案。

第4條加班工資的計算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5條因工作需要,員工需在工作日加班的,從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實際加班時間。加班時間超過一小時才能申報,加班四小時按半個工作日計算,以此類推。

第6條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的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6.1公司可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以下簡稱: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原則上以30分鐘為單位。

6.2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每天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如果因自然災害、事故及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或者生產裝置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司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不受本條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第7條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7.1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遊及其他娛樂活動;

7.2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後的娛樂活動;

7.3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第8條違反加班規定的處罰

8.1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公司加班規定的,將以曠工論處。

8.2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論處。

8.3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8.4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經核實,取消加班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下列情形屬於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加班機會:

(1)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虛增工作任務;

(3)被認為屬於不正當手段的其他情形。

第9條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訂和解釋,自年月日起實施。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目的:

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

適用於XXX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第四條程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補貼或者(假日)加班費。

第五條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週末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假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4、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6、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員工),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

7、領匯出差: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同時相關領導把批准意見email致相應的人事管理人員,總部為XX@XX,分公司為各地辦公室主任或考勤管理人員.

8、加班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六條加班工資計算

1、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包括製作人)不享受加班補貼以及加班費。

2、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點以後(即加班2小時以後),付給其本人XX元加班補貼;週六、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XX%;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XX%。

3、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髮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實後月底隨工資一起發放。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含義: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

(二)原則: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本職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2、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時限,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

3、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

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加班部門如需其它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實際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2、雙休日加班:

員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3、節假日加班: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4、公司統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寫《加班申請單》,由行政部統一彙總。

為了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緊急任務:

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員工需在加班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要在加班申請單上加以說明。

6、領匯出差或公出: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審批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得領導的同意,並按照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回來時補籤。

7、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雙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四、以下幾種情況不算加班:

1、因業務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閱讀技術材料或參加培訓;

3、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員工出差期間不應申報加班;

6、其他情況。

五、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補償的依據。

六、加班補償

1、員工平時零星加班以及週末加班或公司專案的緊迫需要而統一強制性加班,原則上都採取調休的方式進行補休。

2、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節)加班,採取發放加班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

3、員工因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遲下班,或工作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遲下班,延長的時間不計加班。

4、由於公司的原因加班後在一年內不能安排員工調休的,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補貼。

5、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未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6、調休時間計算:

⑴零星加班累計時間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⑵週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⑶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7、加班補貼計算:

⑴零星加班按時薪x70%x1.5x共計小時,計算加班津貼(時薪=工資基數/21.75/8);

⑵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00%,計算加班津貼;

⑶節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300%,計算加班津貼;

8、加班調休原則上一年內必須調休完,一年內未調休完的算作自願放棄,公司不再給予加班調休。

9、部門負責人及其以上人員,不計加班工資,只能安排補休。

10、調休依據調休通知規定執行。

七、加班罰則

1、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4、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5、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八、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加班補貼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釋出,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佈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為了提高效率,保證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加班規定

1、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被指定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

2、員工核報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時間為前提的,依據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報標準。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工作率,對加班嚴格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優先安排調休,確認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用。

3、時間原則。加班兩個小時以上算加班,同時工資按半個工作日計算;四小時以上均按一個工作日計算。

4、工資原則。加班費用為平時工資的兩倍。

五、加班申報程式

1、各部門員工,經部門安排加班的,由員工填寫《加班申報表》,並按照加班申報程式予以申報。

2、員工在加班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應進行打卡考勤。加班時間如未及時打卡,應於次日到部門負責人處填寫未打卡證明,並請負責人簽字。

3、對於每日加班情況,相關管理人員有權對加班情況進行檢查。

六、不予批覆的加班

1、因本人或部門正常工作任務沒有完成而自願加班的。

2、未按要求填寫《加班申報單》的。

3、加班時未打卡,也未填寫未打卡證明的。

七、附則

1、《加班申報單》作為附件,與本制度配合使用。

2、本制度自頒佈日起執行,由行政部管理,各部門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