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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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精選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精選6篇)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根據公司要求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公司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並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公司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三十四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陝西浩宇天圓實業有限公司。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資訊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下達加班通知書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第二十三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專案。

第二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7月開始執行。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3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遊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係處理,造成後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几淨,牆面無汙跡、地面無髒汙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於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瞭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於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於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後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並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後,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於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後,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於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於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准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係。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准後,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准後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鑑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四川省公司工資指導線》,按照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結合勞務派遣公司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等實際狀況,公司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公司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和工資水平,特制定本勞務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條 勞務派遣公司被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我公司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工資調整幅度不超過本年度勞務派遣公司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5% -10%原則。

第二條 結合勞務派遣公司生產特點,與勞務派遣公司經濟效益掛鉤,建立勞務派遣公司規範合理的工資分配製度。

第三條 勞務派遣公司實行年薪制和月薪制兩項,以職工的生產、崗位責任、工作績效、獎懲記錄、專業技能,以及本勞務派遣公司實際工作年限等指標綜合考核職工薪酬。

第四條 勞務派遣公司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依據職工績效考核結果適當調整職工工資標準,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職工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五條 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晉級檔次。以調動勞務派遣公司職工積極性,職工的工資收入分配實行重實績效、重貢獻的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工資調整重點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效、重貢獻的工資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條 適用範圍:適用於勞務派遣公司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

第七條 工資模式:勞務派遣公司經營者與其業績掛鉤,其工資與年經營利潤成正比。

年薪=基薪 提成薪水(經營利潤×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預發,根據年基薪額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勞務派遣公司財務年度經營報表經審計後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條 年薪制考核指標與單位資產增值幅度、業績的提高、勞務派遣公司業務管理、安全生產等重要指標掛鉤,進行綜合性評價。

第九條 年薪制須由總經理作出決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條 適用範圍: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職工。

第十一條 工資總額構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

1、計時工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完成的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等。

第十二條 計時工資結構:

計時工資總額=基礎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 工齡工資 專業技術職稱津貼 資金

一、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參照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標準、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等指數確定,在工資總額中佔一定百分比。

二、崗位工資:

根據職務高低、所在崗位的職責、專業技能、工作績效等確定,勞務派遣公司堅持變崗變薪原則,晉職晉薪、降職降薪。

三、績效工資

1、根據職工生產任務、經營指標、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成績確定:

(1)由部門提供各自完成生產利潤的經濟指標資料。

(2)由部門提供職工的出勤率和專業技術崗位職責履行情況。

(3)勞務派遣公司根據當月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測算出當月職工定量或定性應完成生產任務及工作績效,確定每位職工績效工資水平(計件工資)的計算資料。

2、績效考評與各自生產經營利潤指標掛鉤。(績效工資考核標準=出勤率 崗位職責履行 每月生產任務完成經濟指標)

四、計件工資:指對己完成的工作任務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1)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應發計件工資=計件單價×正常工作時間完成量 計件單價×150%×日延長工作時間完成量

五、工齡工資:

(1)按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確定,鼓勵職工長期、穩地為勞務派遣公司工作

(2)工齡工資按 元/年遞增,即每工作滿一年後按 元/月執行,職工工作年限沒有連續者不計累加工齡工資,務派遣公司之日起計算工齡。

六、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1)生產(業務)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4)年終一次性獎金;

(5)其他獎金。

七、津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

(2)保健性津貼;

(3)技術性津貼。

八、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曰和公休節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所得稅

職工個人所得稅由其本人承擔,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5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並設定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定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採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採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願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並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採用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裝置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託,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並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並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後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派遣制員工管理制度6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並確認後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後可由公司委託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後,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並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並書面通知公司後,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後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後,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託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並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