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住房公積金貸款“限貸一次” 到底限住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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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前出臺暫停對購買第二套住房者發放公積金貸款及收窄貸款額的新政,自9月1日起,公積金貸款“限貸一次”,即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暫不獲批;另外,夫妻雙方有一方曾辦理過公積金貸款、再購房也暫不辦理公積金貸款。

淺談住房公積金貸款“限貸一次” 到底限住了誰

儘管這是一條地方新聞,但因為涉及樓市新政這一敏感話題,所以迅速高頻率傳播,並引起強烈的爭議。

房價高企是民眾不能承受之重。對於這一新政的出臺,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新政出臺的解釋是“順應國家巨集觀調控方向”及“公積金貸款額度吃緊”。乍一聽完全合情合理,但仔細分析起來,會發現其有隔山打牛之嫌。

據悉,200X年南京市政府給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定的貸款指標是45億元。截至6月底,今年南京市歸集公積金為22.96億元,但放貸總額高達24.50億元。

公積金透支顯然必須引起重視,但是,“惜貸”能治得了標卻治不了本。現在加息成為巨集觀調控的家常便飯,但公積金利息卻低於銀行存款利息,這樣便導致了公積金的“流失”。

換句話說,如果提高公積金利息,則是激勵之舉,大家都願意多繳存公積金,管理部門總賬上也不至於透支那麼快、那麼多。

但這只是一廂情願,所以南京選擇了“限貸一次”的制約型措施。其結果不但可能無法真正抑制公積金貸款亂相,反而打擊了民眾繳存公積金的積極性。

是選擇激勵來取得多贏,還是通過約束來剋制眼前的所謂“損失”,這有點像做國小的邏輯推理題。

事實上,南京出臺這一新政,犯了一個低階的邏輯錯誤,即以偏蓋全。

剛參加工作不久、經濟壓力緊張的年輕人,他們也會選擇公積金貸款,但買的一般是小戶型或二手房,為的是過渡一下,現在的新政無異於逼著這一群體買大房子、買新房,因為公積金貸款限貸一次,所以必須“物盡其能”!

對房產投資者來說,影響則微乎其微。由於是投資性質,商業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並不是影響其決策的關鍵因素。

所以現在來個公積金貸款“限貸一次”的新政,只是隔靴搔癢,除了能在他們心裡引起幾絲反感的漣漪外,並不會打消其炒房的想法。

事實上,現在不少房地產商越來越不願接受公積金貸款的客戶,甚至第一次用公積金貸款,房地產商也會推搡。

一方面是因為現在的公積金貸款流程繁瑣,週期長,另一方面則是由於接受公積金貸款不能給房地產商帶來什麼“實惠”。由於房地產商話語權重處在上風,購買者公積金貸款遭拒,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

另一方面,不排除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拿著公積金樂此不疲去大搞“投資”了。

據新華社8月27日報道,蘭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陳其明與銀行高管、房地產公司老闆聯手挪用公積金1.17億元一案終審宣判。

政務不盡透明、公積金投資及收益資訊無法受到陽光監督給了陳其明們“便利”,誰能給普通購房者或公積金貸款者便利呢?

建設部此前發文要求地方政府公積金增值部分用以廉租房建設,現在廉價房風潮雷聲大、雨點小,南京又來了公積金貸款設限新政。

我們必須承認南京市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但這一新政真正實施起來,恐怕會傷了真正需要保護和幫助的人。

“南京樣本”給其它省市地方政府最大的.啟示,就是防止不經意間“逼使”中低收入者這一房價上漲最大受害者變得愈加窘迫。

李大進:對詐捐騙捐者應加大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

人民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王溪)“有的人打著天災的幌子,騙捐數額能達到數百萬元甚至更多,我認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對違法者處於‘1萬以上10萬以下的’的罰款不足以震懾違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北京代表團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慈善法草案。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對慈善法草案提出三點建議。

建議一:通過審查和備案 完善監管方面的相關內容

“以往經常看到有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帖,說自己或自己的的親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經歷,事後就能收到少則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的捐贈。更惡劣的,甚至有人打著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旗號進行募捐,但是善款卻落入了個人的口袋。”李大進說,慈善法的出臺將對這些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範和界定,是有很大現實意義的。

李大進同時建議,慈善法草案中應完善監管方面的相關內容。比如,慈善組織和個人以廣告推介、媒體宣傳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方式進行募捐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必要的審查或者備案制度,以便監督。同時,讓這些活動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同時用這種審查和備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建議二: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受害人情況進行處罰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1萬以上、10萬以下”,李大進認為,這樣的金額不足以震懾違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訴記者,以詐騙的方法詐捐和騙捐的案件,涉案金額少則都在幾十萬、數百萬元,對於這些人,僅罰款1-10萬,成本過低,建議可以考慮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根據受害人的受害情況進行處罰。

此外,“1-10萬元的罰款”幅度過廣、空間過大,增加了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條能對什麼情況下適用於多少額度的罰款列得更詳細些,將大大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

建議三:對與現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應儘快修訂

李大進提出,目前審議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現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個別相牴觸之處。這些法律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信託法、合同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法。

現在的慈善法草案,無論是總則還是附則中,都沒對這些情況給予充分的說明。比如說,慈善法出臺後,執法依據是從舊還是從新?應給予明確。為了避免在這部法律的執行和實操過程中,發生法律上的衝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終認定事項上的混淆,應當將與這部法律相沖突的法律修改儘早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