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補繳社保爭議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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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補交以及欠繳爭議是否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呢?本文將為大家進行一一介紹!

法院:補繳社保爭議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汪某為某勞務公司職工,2002年11月被派遣至某幼兒園從事廚師工作。2015年3月4日,汪某以勞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後,汪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勞務公司補繳2002年以來的社會保險費。仲裁委裁決後,汪某不服,就同一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請示》(法研[2011]31號)作出的答覆表明,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徵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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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補繳社保爭議的四個答覆意見

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的答覆: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範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以上答覆僅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的答覆:“關於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係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確定這兩者界限範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確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我國當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干預,不僅不利於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執行,而且不利於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致二者許可權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爭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的答覆: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徵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