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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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可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長沙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工傷醫療及康復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病情相對穩定後轉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傷需暫停工傷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指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按湘政辦發【2011】42號檔案規定支付。

(4)輔助器具安裝配置待遇。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到協議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傷殘待遇。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工傷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工傷職工可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上述傷殘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