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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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大力推進資訊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南京計劃生育條例吧!

南京計劃生育條例

  南京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大力推進資訊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第五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和進行具體工作指導。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別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區、縣人民政府與區、縣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駐地單位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財政、工商行政、公安、房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資訊;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督促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措施;

(四)組織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幫助和指導本單位育齡人員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

(三)瞭解和掌握本單位員工婚育資訊,為員工出具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四)承辦本單位員工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兌現工作,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本單位臨時用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綜合治理,協調社群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管理站和轄區單位,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離開戶籍地到外省、外市生活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按有關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集體外出的企業或其他團體,須與所駐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並指定專人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 外來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住地十五日內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第十五條 公安、工商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交通、建設、房產等相關行政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相關證照時應同時查驗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稽核記錄。發現育齡人口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向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者業主應當配合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所錄用的流動人口發現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向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報告。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承租或借用房屋的流動人口發現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向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報告。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育齡夫妻有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依法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自覺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以選擇長效避孕措施為主,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應當主動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 凡採取避孕措施失敗意外妊娠並終止妊娠的,可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基本專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沒有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政府財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後無業,男方有單位且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醫學專家建立病殘兒鑑定專家庫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負責病殘兒的醫學鑑定、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二條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由男女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申請人持該證明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第二十三條 夫妻中男方為本市戶口,女方為外地戶口,婚嫁到我市並常住在男方戶籍地的,可憑女方戶籍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在男方戶籍地依法生育第一個孩子或辦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審批手續。

第六章 獎勵和優待

第二十四條 符合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產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產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雙方各持一本。

第二十六條 凡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