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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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2014最新《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管理主體)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提取原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取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住房消費提取情形)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可提取時間段)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前款規定中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務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後。

第七條(購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餘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餘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住房的,可提取額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租房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檯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九條 (還貸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且不超過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託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額應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徵信系統提供的還貸資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後確定。

第十條 (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檯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一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

第十一條(其他提取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三)男性年齡滿50週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週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其他情形提取額度)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並應當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死亡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並應當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式和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預約機制)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申報並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