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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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2014年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根據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第二章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中的第五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範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中的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三)男性年齡滿五十週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週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後,應當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餘額,並應當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