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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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細則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7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7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已經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 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試點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呂梁市、忻州市可先從縣級統籌起步,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和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委託省煤炭工業行政部門辦理,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根據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營業範圍跨行業的按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確定;無法確定的,以統籌地區平均繳費率確定。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下列專案的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三)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四)生活護理費;

(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六)工傷康復費;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卹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

(十二)宣傳和科研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應根據統籌地區的產業結構和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費用佔工傷保險總費用的比例確定,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徵繳總額的20%。儲備金滾存結餘總額不應超過當年基金應徵繳總額的30%。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

第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四)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